1990年,香港揭發一宗很轟動的字母小姐桃色騙案,騙徒名字叫錢志明,他於八、九十年代間一直以導演、富二代等身份利誘女藝人性交,然後拍下裸照勒索。有人不甘受騙報警,事件震驚全港。 為保護受害人身份,傳媒一直以A、B、C、D、E、X小姐稱呼6名女證人,故得名「字母小姐案」。宣判前,錢志明揚言自己曾與50至70名女藝人發生性關係,當中一半更是選美參賽者,結果他被判入獄47個月,他表明出獄後一定會「爆大鑊」。於是,錢志明和字母小姐的秘聞一直是各大傳媒等待爭奪的獨家故事。 刑滿出獄那天,仍是雜誌小記者的我,當年被派往大嶼山石壁監獄等候放監的錢志明,半百記者磨刀霍霍準備「搶獨家」。 由石壁出市區有個對記者來說的地利就是要坐渡海輪,一小時的船上追訪,本來講好上岸後跟我們再做獨家,誰知船一靠岸,錢志明立即登上另一傳媒的私家車絕塵而去。我打電話問錢志明,不是說好跟我們做嗎?他說,人家出價20萬,你出多少?我說,錢生,我一毫子都不會給,我們不會買新聞!然後把電話掛掉,回去向上司報告,看得出,大家一臉可惜,是可惜失了一條獨家?還是可惜這小記者丟失一個還價機會?不得而知,但當年,買新聞還是一個行內忌諱,想做也不好意思宣諸口。 沒想到,同一間公司、同一個老闆,今日打開肚皮說亮話:你爆料,我付鈔!料愈爆,錢愈多,最高可得十萬元。 這陣子,蘋果日報向全港市民明碼實價地列出買新聞準則:照片$500、視頻$1,000,每周點擊率最高的爆料再獎$10,000,每月最高點撃率就重賞十萬。 我想起,文革年代的告發日子。 那時候,孩子告發父母、學生告發老師,人與人之間互相監視、互相偷窺,失掉信任,只剩出賣。那年代,還可以說是為了一個天真的原因:革命;今日,完全是一個銅臭原因:為錢。 一段公然買新聞的呼籲,嚴格來說,要買的不是什麼新聞,而是別人的私隱、或者正常生活。記協照例不發一言,人權組織更不過問,且別說此事已超越了新聞道德底線,其實它最大傷害是扭曲了社會道德價值觀。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大家都有家人朋友,如果被爆料的是肥佬黎兒子,我想問問,蘋果日報還會登嗎?那十萬元,黎老闆還會賞嗎? 原載:港人講地 https://www.speakout.hk/港人博評/34810/-獨家文章-十萬砸爛道德觀#selected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politics/2015-01/2898106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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