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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鄒幸彤案判詞
為攬炒派大開方便之門

2022.12.18 16:00 博客 馮煒光

有沒有設想過明年(2023)開始,攬炒派重新安排其「年度三大指定動作」,即元旦、六四和七一搞集會遊行?有朋友會說:「又來?」12月14日之前,這個情境應不會發生,但當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判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及刑期。上述情境便有可能出現。

何解?這便回到上述法官判詞。法官說警方在審批集會申請時,有「主動責任」,便利集會在和平方式下舉行。「主動責任」的體現,便是警方可提出「措施及限制」,要求集會申請人遵從。若警方沒有肩負「主動責任」,而禁止集會進行。那麼警方是不合法的。由此推論,警方去年6月4日晚維園集會的禁令,沒有向申請方提出「措施及限制」,沒有肩負「主動責任」,那麼這個禁令的合法性便不確定。既然如此,鄒幸彤呼籲大家去年6月4日去維園集會,便不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會」。因為這個集會可能是合法的,故法官判鄒幸彤無罪,刑期撤銷。

客觀上為攬炒派大開中門

法官這樣理解《公安條例》,客觀效果是為攬炒派大開中門。因為警方再不光是集會審批者,而且還是「方便者」(facilitator)。12月14日當晚,前民陣召集人也在網台節目上驚呼法官「開咗個好闊嘅窿」,日後若是「民生議題」,可以「考慮下」申請集會和遊行。

攬炒派雖然有很多頭臉人物被關押,損兵折將。但12月14日法官的判詞明顯給了攬炒派捲土重來的機會。律政司說會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上訴。筆者建議律政司必須上訴,否則警方日後好難做,港人又隨時回到2019年時的夢魘。

筆者並不否定集會遊行,但眾所周知,攬炒派的慣技是借集會遊行聚集群眾,然後借口有關活動已經完結,餘下群眾想如何做,他們無法干預,也不應負責。2019年時黑暴便是用此方法集結,並進行破壞。今天大國博弈日益嚴峻,很難說外部勢力不會鼓動攬炒派再集結市民。只要攬炒派以民生議題掛帥,成功搞了幾次集會遊行之後,只要時機成熟,便可以讓黑暴重臨。過去一段時間,警方偶而破獲武器庫,究竟2019年時遺留下來的武器庫是否已完全清除,誰也說不準。還有2019年11月中文大學被黑暴佔領時,中大實驗室內遺失大量可製作燃燒彈的化學品,究竟這些化學品是否已全部尋回?這也是關心香港治安朋友必須考慮的。

港府應準備修改公安條例

縱使黑暴不會立刻回來,但若攬炒派以民生議題為借口,成功申請到遊行集會,攬炒派仍然可以借發動其在港支持者,顯示實力,而警方是莫奈之何。因為12月14日法官判詞解讀《公安條例》裡警方有「主動責任」,你警方可以提出「措施及限制」,但也必須合符比例,合符「相稱性」,否則警方便是不合法地發出集會禁令。此門一開,縱使集會申請者做不到警方要求,但集會申請者也可以辯稱警方的要求「不合符比例」,不合符「相稱性」,警方沒有履行「主動責任」,故指斥警方不合法地禁止集會遊行。那麼縱使攬炒派及其群眾不理會警方禁令,照常舉行遊行集會,警方縱使拘捕他們,事後也會敗訴,像鄒幸彤這單案。

12月14日的高等法院原訟庭判詞影響深遠,對攬炒派的繼續動員在港群眾,大開方便之門。律政司必須找出上訴應對之策,不要像黎智英擬聘外國大律師案一樣「甩轆」。特區政府保安局也要作好準備,必要時呈交立法會修改《公安條例》,以免攬炒派聞風而動,繼續動員。

原圖:文匯報、星島日報

https://www.wenweipo.com/a/202212/14/AP63998656e4b0e80f811a17f1.html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70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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