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哥「追授」殉職同僚(榮譽)職銜已成定案,這個先例就是活生生給「為官避事平生恥」的官員上的一課!以「無先例可援」去推搪必須執行的工作及政策,於是延誤就變成公務員的代名詞,政府也並非急市民所急!
第一個不打自招的部門就是法援署,法援署剛承認在五年之前,大約70%的案件由法援署「指定」的律師接辦,但五年之後就剛剛相反,由70% 的申請人「指定」的律師接辦,據稱批核寬鬆了,更奇怪就由 5%的律師及大律師包攬了由法援署提供法援的20%案件。 為什麼批核這麼寬鬆,當法援的案件集中在5%的律師及大律師主理的時候,又有什麼先例可援?批核法援是酌情權亦必須由法援處覆檢。即使公務員根據 CSR 477 申請法援,一般也不可能由心儀的律師做代表,即使法援署及公務員事務局同意,顧主即政府亦只會支付法援署的規定金額,餘額由申請人自理。
數字不會騙人,請法援處解釋為什麼在這五年之間這5% 專門替法援署工作的律師及大律師能夠得到批核,是誰的酌情權?而這些少數的特權階級共進帳多少?涉及金額又高出法援署的標準多少?
答案呼之欲出:待遇真的各有不同!誰是特權階級, 法援署的官員有監察嗎?
第二個部門是庫務署:退休的公務員每一年必須以書面回覆個人狀況。無可厚非,這是根據退休金條例即香港法例第九十九章的做法,根據第29節的規定,假如干犯了刑事罪行條例,即法例第200章第2條有關「叛逆」的規定,有關的退休金可「予以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有關法律其實已經存在,執行上就是決心。黑暴至今,一部份退休或仍在建制的公務員吃裏扒外但安然領受長俸,庫務署就不能以沒有先例可援而龜縮!說到底,為官避事平生恥,難道真的沒有任何手段去阻嚇這些前官員?
當立法會主席表示在《香港國安法》出現之後,立法會的效率已經倍增,為什麼接受長俸的公務員不必在每一年以書面承諾支持一國兩制?有關的《教育條例》及《私隱條例》最近都迅速得到修訂,有關的《退休金條例》 亦可以因時制宜!
如何修訂法例是庫務署的工作,亦不應以「無先例可援」為擋箭牌!是否願意修訂相關的條例就是官員的責任!
從佔中開始,我們醒覺不能以公帑資敵,這是標準的「你做初一我做十五」手段。 假如庫務署能多行一步,倒想看看這些自命清高又不吃人間煙火的原公務員如何自處!到了清理門戶的時候!萬事唯心,只怕負責的高級官員沒有這個承擔而已!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407585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