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將審理青年新政梁頌恆與游蕙禎可否再次宣誓的司法覆核。是次辱國宣誓違反《基本法》第104條。
欠缺法律條文的限制
第104條在《基本法》第四章第六節可以找到。此章節有關於「公務人員」,既香港所有政治委任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此說明,香港從屬於中央。換言之,香港公務人員有憲制責任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基本法》第158條更明確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簡稱︰人大)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除游梁案件外,有人在報名參選本屆立法會時被懷疑做虛假陳述、劉小麗首次宣誓斷文難取義,游、劉、梁三人的立法會薪金問題更是眾說紛紜。而鄭松泰議員將立法會大廳的中國國旗倒轉亦觸犯法律。簡而言之,前述議員所作的效忠宣誓問題不少,疑點重重。然而,對於這些疑慮,欠缺清晰的法律條文加以限制。本人認為︰人大釋法勢在必行!
五種提請人大的可能
以下列數五種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第104條法的可能如下︰
第一,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請人大釋法。1999年,香港政府曾就「吳嘉玲案」涉及的居港權爭議,第一次提請人大釋法。但是,通過這種方式提請第104條的釋法的可行性不大。因為如果特區政府再次繞過法院,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人大釋法,將再次引發爭議。特區政府將再次被扣上「行政干預司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及「不尊重法治」等罪名。
第二,由人大主動釋法。2004年,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釋,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規定,將「三部曲」變為「五部曲」。
很有機會上訴終審庭
第三,由特區行政長官呈請人大釋法。2005年,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提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就《基本法》第53條中「行政長官任期」作出解釋。其後,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體委員一致通過︰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的任期。
第四,由律政司建議香港終審法庭向人大提請釋法。2012年,律政司曾就外傭居港權上訴案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結果,人大就「通常居住」作出解釋,菲人没法於港工作七年後取得居港權。
第五,就目前情況估計,11月3日的司法覆核很有機會最終上訴至終審庭。屆時若終審法院未能解決,便須提呈人大釋法。2011年,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另五人訴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2011] HKCFA 43; FACV 7/2010 (8 June 2011) 一案中,終審法院最終將該案尋求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3條作出解釋。
本屆立法局選舉,由始至今迂迴曲折,而且越發展越複雜。相信,就算終審庭也難給予這些與《基本法》第104條相關的疑點一個合情合理的判決。因此,提請人大釋法,一錘定音,事半而功倍!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丁煌
原載:堅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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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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