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事事以法律為依歸,但卻不等於事事要法官來話事。 最近,前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出來論法,批評立法會選舉主任決定誰不能參選是違反法治,更攻擊選舉主任「做埋法官」、「發假誓屬犯罪行為,絕不能由一名官員代法庭作判決」云云。 這位大律師很聰明地用大律師的口技來轉移視線,他把選舉主任的決定,聚焦在質疑梁天琦之流的「擁護基本法」言論上,認為如果港獨倡議者是發假誓擁護《基本法》,應該由法官來決定其參選資格,而不是小小的選舉主任。 這個世界,如果事事都要找法官做決定,那麼多多法官都不夠用。 舉個例,有學生要向某中學交入學申請表,他交表時作大填了自己小學讀拔萃,負責收表的職員檢查時發現該申請人的拔萃小學證明有問題,便會把申請表打回頭,告訴此學生,我們不接受此證明,你的資格被取消。 又例如,有個求職者來見工,他說自己畢業於中文大學,秘書替老闆檢查申請者資料時,發現這求職者只是肆業,並未正式畢業,於是告訴來者,你不符此職位之申請資格,請回。 再譬如,有位要進入大廈的來客被保安員截停,說自己住在28樓B,保安員明明認識28樓B的業主,於是懷疑來者身份,這人又交不出自己是住客的證明,於是保安員絕對有權拒絕讓這白撞者進大廈來。 這些,都是每一位緊守崗位者的責任,他們行使的是一種行政權,這種權力,每個機構、每個部門、有人的地方,就有。 於是,核實每一位參選人身份,也是選舉主任的權力,如果有人在參選申請表上胡亂填上牛津博士、上市公司董事,而選舉主任又查得資料純屬虛構,你道選舉主任可不可以把此人的參選資格鏟除?不可以的話,那請問選舉主任究竟是請來幹什麼? 如果有日,有個強姦犯來參選,堅稱自己清白無案底,但選舉主任找得這人當日被控強姦罪的報道來佐證,憑此把他的參選資格取消,大家會認為,選舉主任是保護了市民的選擇權?還是剝奪了強姦犯的參選權? 法官是至高無尚,但法官總不能事事都理,如果,這世上每件事都要找法官來話事,這不叫法治世界,這叫做法官治港。 原載於堅料網 http://kinliu.hk/review/expert/1442911371/25775-b4e815b317b34151ab5ba450aeda8328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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