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名稱
使用者電郵
密碼
確認密碼
年齡
性別
Generic placeholder image
想收到的資訊
  • 時事
  • 投資
  • 生活
喜歡的資訊
  • 編輯推介
  • 時事新聞
  • 博客
  • 投資
  • 趣味影片
  • 生活
教育水平
  • 小學
  • 中學
  • 大學
  • 碩士
  • 博士
常用的社交媒體
  • Facebook
  • 微博
  • WeChat
  • Whatsapp
  • Twitter
  • Line
  • Instagram
確認

我們會發送內含重設密碼連結的通知信給您

確認

時事

去油站放火

2018.11.13 13:52 時事 屈穎妍

從前看警匪片、或者在街上遇到警察執法,最常聽到這幾句話:「我o依家告你阻差辦公……」「你o依家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九七後,嚴格來說,是佔中後,這些話,不聞久矣。我一直認為,這兩條罪很有效,覆蓋範圍也廣,尤其對付一些沒殺人放火、打家劫舍、但卻撩事生非、破壞秩序的人,是最好的武器。

《公安條例》第 17B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是這樣寫的:「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十二個月。」是否覺得場景很臉熟?對,前天幾個自稱「東涌人」的非東涌人,跑到東涌搞了個光復行動,趕走內地遊客,並檢查他們證件,又圍着旅客企圖禁錮,引起四方騷動對罵……這種狀況,不就是典型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嗎?奇怪,鬧事的沒事,一句言論自由成了尚方寶劍,讓一班跟東涌完全沒關係的人在這裏為所欲為。

鬧事者拿着一條「101拘捕令」,指法例賦權「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懷疑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於是來替天行道。又奇怪,法例那句「可逮捕罪行」指的是「可判處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罪,請問那天東涌發生過甚麼嚴重罪行?要勞動他們跨區來代警執法?更奇怪的,是光復者申請示威活動時已講明是來趕遊客,即是說,有盒火柴申請去油站放火,何解這樣的申請警方會批?一隻手掌拍不響,社會腐爛,不獨因為壞人太惡,更因為好人太善。執法者啊,請別因為人家的口,捆綁了自己雙手,削掉了應有的權。

原載:頭條日報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398/20181113/716740/

原圖:譚凱邦 Roy Tam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Roy.Tam.Hoi.Pong/photos/pcb.1888008397920368/1888008011253740/?type=3&theater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