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看警匪片、或者在街上遇到警察執法,最常聽到這幾句話:「我o依家告你阻差辦公……」「你o依家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九七後,嚴格來說,是佔中後,這些話,不聞久矣。我一直認為,這兩條罪很有效,覆蓋範圍也廣,尤其對付一些沒殺人放火、打家劫舍、但卻撩事生非、破壞秩序的人,是最好的武器。
《公安條例》第 17B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是這樣寫的:「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十二個月。」是否覺得場景很臉熟?對,前天幾個自稱「東涌人」的非東涌人,跑到東涌搞了個光復行動,趕走內地遊客,並檢查他們證件,又圍着旅客企圖禁錮,引起四方騷動對罵……這種狀況,不就是典型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嗎?奇怪,鬧事的沒事,一句言論自由成了尚方寶劍,讓一班跟東涌完全沒關係的人在這裏為所欲為。
鬧事者拿着一條「101拘捕令」,指法例賦權「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懷疑犯了可逮捕罪行的人」,於是來替天行道。又奇怪,法例那句「可逮捕罪行」指的是「可判處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罪,請問那天東涌發生過甚麼嚴重罪行?要勞動他們跨區來代警執法?更奇怪的,是光復者申請示威活動時已講明是來趕遊客,即是說,有盒火柴申請去油站放火,何解這樣的申請警方會批?一隻手掌拍不響,社會腐爛,不獨因為壞人太惡,更因為好人太善。執法者啊,請別因為人家的口,捆綁了自己雙手,削掉了應有的權。
原載:頭條日報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398/20181113/716740/
原圖:譚凱邦 Roy Tam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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