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報章角落看到一則小新聞,題為「讓十歲童揸大膽車,地盤工囚半年」。
望題知義,說的是一名地盤工在友人兒子央求下,在一停車場內讓男孩揸大膽車,結果撞毀另一停泊的私家車,車主因允許他人無牌駕駛等四項罪名被判囚半年,停牌一年及罰款二千。裁判官指,被告行為對自身、十歲男童、停車場內行人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故要判監以收阻嚇作用。
我想起,戴耀廷。
一個大人一時心軟,讓十歲男童開大膽車,都要囚半年;那麼,不懷好意的戴耀廷,教唆一班孩子王堵路衝擊反政府,開著民主大膽車橫衝直撞,破壞社會經濟、秩序、道德、倫理,你道,該判囚多久才合理?
人家只是借個軚盤讓孩子過過癮,已經要停牌一年;戴耀廷作為大學法律講師,帶頭鼓吹青少年犯法,再用「違法達義」的歪理來開脫,他的教師牌卻沒被終止,他的教學還繼續,而且是終身受聘炒不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請問,對於入了獄的地盤工,看到逍遙法外的戴耀廷,這法律,平等在哪裡?
懂法律的人會說,那是不同案子、不同罪行、不同量刑基礎、不能比較。對不起,不敢苟同,一般市民如我,看的不是法律細節,我們只看到一把律法的尺,你用這尺來量我,也希望你用同一把尺來量他,這是法治之根本,沒有這相同的尺,法治是枉談的了。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8/0330/155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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