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近日指,任何攻擊司法機構,干涉司法獨立,出言侮辱法官的行為都不可接受;而成立監察法庭判案的機構,或者停止委任外籍法官,也不可取,有違《基本法》條文。
細看香港現狀,作為香港最高權力者行政長官的尊嚴都沒有得到妥善尊重,若只側重維護司法權威,會否造成香港社會更大的亂局?
黃媒從未尊重特首地位
大家都明白,回歸至今,黃媒從沒有當過特首是香港的行政首長,從沒有尊重過《基本法》賦予特首的憲制地位!由董建華時代開始,黃寫手們日日夜夜口誅筆伐、侮辱、醜化、謾罵,如果「藐視行政長官」是刑事罪,肥佬黎早已被判監1,000年都不止!
前特首梁振英一直努力「正視聽」, 他說得很對,根據《基本法》演繹,特首地位超然,根本不存在「三權分立」,香港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行政區域,實行「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制。
2016年10月23日《城市論壇》,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詳細指出:「1990年10月,兩位基本法草委寫了一本書叫《基本法導論》,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體制,從基本法有關規定來講,也是一種行政主導的體制,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行政區對中央政府及特區負責, 因此所有中央政府與特區的關係是經過行政長官,並在《基本法》第48條列出十幾項『行政主導』的權力。」
司法機構永遠「超然」?
細看下列《基本法》條文,與行政、立法相關的永遠排在「司法」前面,那為什麼行政機關的首長可隨意被謾罵,行政當局的司長局長署長可被任意批評,立法會的議員可被肆意醜化,但是司法機構永遠「超然」?
例如,《基本法》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又例如,《基本法》第四章關於香港的「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反對派貶低政府官員
回歸後,香港社會反對派法律界人士、黃媒力推「司法權威」,貶低行政長官及政府官員,「司法覆核案」一年多過一年,政府施政、大型基建的爭議全部都有法庭的身影,市民廿載都浸淫在這種社會氛圍中,慢慢視之為合理,會否扭曲香港社會呢?
眾所周知,「習慣法」(custom)是普通法一個重要來源,指的是在特定社會環境下,可被客觀辨認出來的社會行為模式。今日香港特首被無限貶低,司法機構地位獨立超然,這就是社會隱含的規範(norms)。當社會規範變成慣例,讓某些人凡事都訴諸司法覆核,絕非好事。
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言捍衛「司法獨立」、「司法權威」的同時,我們不如反過來戲問一句,基於普通法「流動而靈活」的概念,律政司或司法機構有沒有嘗試透過案例來樹立「行政長官權威」?很遺憾似乎至今都看不到任何判例。那麼,要一個天天被黃媒踩在腳下的行政長官,反過來維護司法機構,會不會太強人所難?市民又怎可能聽得進去呢?
何不廢除「藐視法庭罪」?
可能有人反駁,許多國家早已廢除侮辱君主或國家元首罪(Lèse-majesté),例如在英國「 Criminal Justice and Licensing (Scotland) Act 2010」第51條廢除了侮辱君主的普通法罪行,上一次據此罪被檢控的,可以追溯到1715年。既然元首們不再地位超然,為什麼香港的行政長官不可被批評?
但是不要忘記,出於言論自由等人權考量,英國在2013年通過的「Crime and Court Act 2013」廢除「藐視法庭罪」,為什麼香港不能與時並進呢?既然《基本法》第84條寫明「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那其他普通法地區對法庭的改革,香港又能不能引為參考呢?
馬道立法官在本司法年度的致辭,強調司法機構捍衛「平等及自由」的決心,特地兩次指出《基本法》第三章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重要概念。值得留意的是中文演講稿,一次是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次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在英文版,馬法官第一次用的是《基本法》英文版的「 equal before the law」,第二次用的是演繹上更進了一步的「right of equality」,這在傾斜資本主義的普通法裡,也是比較進步的概念。
馬法官應是用字謹慎之人,既用了「right of equality」一詞,是否意味著,在「防止被侮辱」方面,法官與其他履行法律職責的公職人員(如警察、交通督導員、小販管理隊等)應該得到同一水平的法律保護呢?
原圖︰Now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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