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年久慧重拾法學生身份,研習普通法裡的公法(public law), 在探究政府與人民之間法律關係的過程中,難免有一種「法官也不過是人」的感嘆,其中極端例子更是法官為了向上爬,為了向政治勢力靠攏,殘害人民,令法典蒙羞,令正義女神蒙塵!
細數兩次在普通法世界發生的「血腥審判」 (Bloody Assizes),一次發生在1814年的加拿大,政府為清除戰後殘留的異己,設立巡迴法庭,由首席法官主審,15人被判死刑,其中8人被斬首示眾,手段殘忍。審判後,該首席法官Thomas Scott終於從政府手上領到了他夢寐以求的退休金。
另一次極度血腥的「法律屠殺」發生在17世紀的英國,當時正值宗教政治鬥爭,王座庭庭長(Lord Chief Justice) Judge Jeffreys身為清教徒,為爭取天主教徒國王信任,在審判清教徒起義者時,判一千多人死刑,最終有300人被執行環首死刑,或慘無人道的酷刑,即稱為「英式車裂」的「挂拉分」(Hanged, drawn and quartered),先將犯人吊到半死但意識尚存,然後閹割、開腹、將內臟取出當著受刑者面前火燒,最後才斬首。斬首後,首級示眾,肢體四分!簡直慘絕人寰!
另有800犯人被送往美洲服苦役,當時美洲瘧疾疫症橫行,與死刑其實分別不大。剩下的被關在英國監獄裡等待再審,但不少人也沒活多久,因傷寒病死在獄中。滿手鮮血的Lord Jeffreys卻立下大功,因他的「特殊貢獻」,時年40歲就被英王晉升為地位僅次於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御前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常有人用「臭名昭著的法庭惡霸」( egregious courtroom bully) 來形容這位手下冤魂無數的普通法大法官,現在也廣泛諷刺那些判決離譜至極的法官。香港雖然實行普通法,但法律是流動的概念,應與時並進,切合社會現狀,正如香港早已回歸中國,再無英式殖民帝制一樣。細想想,特區的司法由《基本法》賦權,而《基本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制訂,追根溯源,決不能抹殺《憲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在香港法制的位置。
剛過不久的12月4日為中國憲法日,旨在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而設立。香港為中西文化交匯之地,若司法人員單具備英式普通法思維,漠視全港市民中華家國之情,恰當嗎?
原圖︰http://newallpaper.com/wavy-grunge-uk-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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