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港市民這個月都忙著填報稅表,久慧一想起「肆意調查特首,踐踏基本法」的泛民議員,就恨不得在報稅表上備註:「請勿將本人稅金用於支付立法會泛民議員薪酬!」
請給我交稅養泛民議員的理由:
第一問:為何香港泛民議員越權查行政長官,跟的是「美國憲法」?
到底香港的泛民議員搞清楚自己的國籍嗎?你們拿的是特區護照還是美國護照?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明確指出,《基本法》規定香港的政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並非三權分立!行政長官地位超然,立法會何來權力自己組成「什麼調查委員會」查行政長官?
若升級到引用《基本法》彈劾行政長官,更無法理根據,「UGL事件」是梁振英個人事務,至今沒有證據顯示涉及公眾利益,並不構成《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所言的行政長官「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的彈劾條件。
須知英國、加拿大國會議員均無權直接調查該國首相、總理。全世界最熱衷聚焦總統私德的只有美國,美國國會議員可以直接參與對總統的審判,眾議院擔任檢察官角色,參議院則任陪審團。即使是總統隱私也照查不誤,當年曾就「克林頓與萊溫斯基性關係」聽證研訊,投票定罪,看來泛民議員拿著香港人的俸祿,跟的是「美國憲法」辦事!
第二問:泛民議員到底當《基本法》是什麼?
撫心自問,泛民議員有資格做議員嗎?做了香港立法會議員這麼久,拿了那麼多納稅人金錢,連立法會權力來源的《基本法》都沒有讀熟,市民怎能指望你們有基本常識立新法、修舊法?
《基本法》七十三條(九)寫明彈劾特首的程序,真正負責調查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並且負責組成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完畢後提交報告給立法會,不是立法會自己查,「UGL調查委員會」是拿公帑表演的馬戲班嗎?
第三問:泛民議員是不是欺負特首上癮了?未來將禍延林鄭?
「泛民欺凌特首」行為並非從梁振英上任開始,而是他還在競選特首的2012年2月就開始運用特權法調查梁振英在西九的利益衝突!CY的苦難歲月遠比我們記得的更久,泛民議員從未停止針對他的嚴狠政治打擊!回歸20年來,立法會泛民議員因「反中」的政治定位,與歷任特首都無法和諧相處,未來的林鄭也將面對相似局面,今年二月陳淑莊就指或用特權法調查「西九小故宮」事件。
第四問:不務正業的立法會是否應該被解散?
泛民議員從去年十月宣誓就任開始,就從未認真對待市民的託付!宣誓辱華亂籠、日日拉布、妨礙撥款、倒插國旗,終日宣揚美國的「三權分立」,借黃媒向市民洗腦,到現在膨脹到自以為立法會是「宇宙最強、無所不能」,自我意淫掌握了「生殺特首」的大權,罔顧特首為中央政府在港的唯一直系下屬的行政主導位置,不顧《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寫明立法會只能「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UGL事件」完全不涉及政府工作,立法會明顯不務正業!若《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特首有權解散立法會,變成事實,廣大市民必定喝彩!
第五問:特權法是泛民議員的「免死金牌」?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可能是香港被濫用得最嚴重的一條法例!泛民議員當正「萬應靈丹」,動不動就搬特權法出來,宣誓辱國用特權法,疑收黑金用特權法,成立調查特首委員會也打著特權法的招牌,泛民自以為萬試萬靈,甚至天真到以為只是香港法例的特權法可以凌駕於憲法地位的《基本法》之上!無恥更無知!
第六問:泛民罔顧《基本法》查CY,意在妨礙中央在港施政及管治?
律政司入禀DQ的議員太少嗎?以致泛民沒重視梁游案法庭判詞中確立並重申了《基本法》小憲法的地位。所謂的立法會「UGL調查」,泛民先是搬了地位低於《基本法》的特權法出來,卻在投票時被否決,沒了特權法依然要查,成立毫無效力、無法傳召證人的調查委員會,自編自導自演唱大戲,不亦樂乎!
試想想,日後若這種「荒天下之大謬」的調查模式被泛民議員利用成為攻擊特首的武器,不論特首「競選中、候任、在任、卸任」都如「吊靴鬼」一樣纏繞不休,揮之不去,影響到第四十八條(八)特首「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香港大禍將臨!
第七問:要泛民議員尊重特首很難嗎?英國政體告訴你什麼叫「首相隻手遮天」!
要香港泛民議員扭轉腦中的「美國三權分立」觀念應該不太可能,未來他們必定致力造謠「民主已死」,民選議員無法制衡行政當局等謬論。
說起「隻手遮天」,英國絕對嚇親人,曾有人向國會投訴首相,英國國會回覆無權調查首相,只有首相有權決定他自己是否有錯,是否應該被調查!就連內閣大臣被指控,也不是國會有權「話查就查」,根據英國內閣「Ministerial Code」 第1.3至1.5條 , 首相是大臣行為準則的規定者,也是大臣是否行為失當的最終裁判者,更有大臣行為失當懲罰的最終決定權。簡單來說,國會對執政內閣的行為「零制衡」!即使首相諮詢內閣秘書後,認為大臣有問題,也只會轉介給獨立人士進行調查,輪不到國會來查。
第八問:泛民議員不會連「獨立調查」的概念都欠奉吧?
《基本法》立法原意,旨在避免立法會議員針對並非多數黨領袖、在立法會「舉目無親」的特首,所以需委任獨立的終審法官進行調查,而不是容許立法會自行調查。
加拿大想得更完善,設有獨立於國會的利益及道德衝突辦公室(Office of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Ethics Commissioner of Canada),由獨立的道德專員領導,專職調查工作,一旦指控成立,可以對總理處以罰款。現任總理特魯多就被指控在今年初接受富商款待,在其位於巴哈馬的豪宅度假,享用私人飛機等,明顯涉及利益衝突。在英國及加拿大,基於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原則,國會議員自行調查行政首長完全是不可能的!
第九問:英殖時立法局連個屁都不敢放,現在回歸了卻來騎劫特區政府?
英殖時港督算是「香港土皇帝」,立法局的特權條例從未查過港督,現在回歸了,立法會卻不斷對現任特首張牙舞爪。回想港英時「三權分立」異常模糊,英國派來羅弼時(Sir Roberts),在港為官幾十年,直到1988年才離任,曾任香港律政司(現在的律政司司長)、布政司(現在的政務司司長)、首席按察司(現在的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還兼任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涉及多重身份利益衝突。
無疑《基本法》吸收了港英時期三權混亂不清的教訓,奉行「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清晰界定行政、司法、立法權責,現在破壞這一平衡的就是腦中充滿「美國三權分立」概念的泛民議員,帶頭越界越權查特首,扭曲基本法立法原意!
《基本法》是香港一國兩制的最重要綱領,在此懇請CY帶頭打響終極反擊戰,高舉《基本法》抗擊泛民,立即解散違反《基本法》的UGL調查委員會,還我寧靜香港!也為泛民好好上一堂《基本法》,勿讓立法會再帶頭違反《基本法》,自以為「三權分立」,跟美國憲法辦事,錯把香港當美國!
圖片: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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