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今日久慧途徑一處CY「插針式」公屋地盤,由轉角位小平地、彎曲的山間小徑,加上削平部分斜坡,千辛萬苦下得到一塊小土地建單棟公屋,每一寸土地、每一個單位都得來不易!CY這樣一位為低下層鞠躬盡瘁的特首,任內不斷飽受政敵攻擊,連家人都不能倖免!巨大壓力終於迫使CY不再連任,最後一個月半任期,泛民還在竭力潑糞,指鹿為馬模糊事實,無所不用其極抹黑,當全港沉默市民如弱智,我們如何能忍!
立法會自己查特首違基本法
首先,必須明白事件發生的先後,本月15日,立法會成立「UGL 事件」調查委員會。本月19日,泛民議員計劃在下月7日或14日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彈劾議案。很明顯,專責委員會調查「UGL 事件」是泛民意圖彈劾特首前的「造勢活動」,此調查呈請,根本未獲立法會授權行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無權強制傳召證人或調取資料,如泛民拉布一樣,浪費公帑,拖慢議程,只為製造輿論,意在抹黑特首!有了形同虛設的調查委員會,不論彈劾議案通過與否,泛民已經潑糞成功!
第二,必須釐清,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彈劾特首,與立法會議員自己成立調查委員會查特首,是完全兩回事,法律依據完全不同!
《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彈劾特首,是基於七十三條(九),必須是「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 再加上有四分之一立法會議員通過進行調查,才能開展程序!重要的是,真正負責調查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並且負責組成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完畢後提交報告給立法會,完完全全不是立法會「自己玩晒、自己調查」!
而泛民議員「迫不及待」成立的「UGL 事件」調查委員會,並無《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賦權!假設真的能行使特權法,也必須明白特權法只是香港法例,並非憲法,地位不可能凌駕《基本法》。此特權法過往從未用作調查現任特首,或任何英殖港督!
第三,「立法會查現任特首」明顯違反《基本法》!細看《基本法》,行政長官地位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泛民所謂的完全獨立的「三權分立」存在成疑。香港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行政區域,實行「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制。行政長官作為中央政府在港的唯一直系下屬,領導行政部門,既對中央負責,也對特區負責。香港的立法會或司法機構都並非直接從屬中央政府,需要行政長官從中協調,所以根本不存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完全地「三權分立」。舉個簡單的例子,《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十一),行政長官「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既然行政長官有權決定,行政機關人員是否可以於立法會調查委員會內作證,明顯行政長官的權力凌駕於立法會的知情權之上。立法會運用特權法查現任行政長官,明顯與《基本法》立法原意有抵觸!
旨在削弱中央政府在港管制
最重要的是,立法會查行政長官,明顯越權!
《基本法》原意鮮明,行政長官與立法會處於互相制衡甚至「對立」的位置,但參看第五十至五十二條,關於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的條文,明顯行政長官地位高於立法會,所以才會有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要查行政長官,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而不是立法會自己查。
照香港現況來說,很明顯行政長官被泛民議員視作「政敵」!細看《基本法》行政長官職能,完全是中央政府在港的代表,特別是第四十八條(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試想想,如果香港有一個常被立法會咬著不放,時常被調查委員會批鬥的行政長官會怎樣?如果香港的行政長官因而忌憚立法會,又能否妥善完成《基本法》賦予的職能、完成中央政府的重託呢?
再看看《基本法》的立法會職能,哪一條是去查「行政長官私德」?第七十三條(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UGL事件明顯只是「行政長官個人事務」,與政府工作何干?第七十三條(七)「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現在有任何證據顯示UGL事件影響了公共利益、政府的施政嗎?立法會也只是有權「辯論」,現在竟然能成立「調查委員會」?這是什麼鬧劇?
如果說,梁振英沒交稅,那是稅務局管的;如果說,梁振英收錢,那是廉政公署管的;如果說梁振英半夜肚子餓,在山頂便利店拿了一排朱古力沒付錢,那是警察管的!整個UGL事件,從來都沒有立法會權責所屬的事!立法會要查行政長官,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來處理,而不是泛民跳梁小丑們恬不知恥,自導自演鬧劇,阻礙CY施政,達到削弱中央政府在港管制的險惡目的!
泛民私怨查CY 是政治迫害
所有香港市民都明白,我們的行政長官只是「孤身一人」作戰!與外國國會制政府不同,CY不是多數黨的黨魁,在立法會沒有任何黨員會挺身捍衛他,為他講公道話!反而納稅人公帑奉養的立法會,舉目皆是五年來一直視特首為「眼中釘、肉中刺」的泛民議員!
斗膽問一句,假如仇家來審你,審訊結果會有公道可言嗎?就連戴耀廷都寫過一篇文,叫《自然公義與偏見》,大大字引英國普通法大法官Lord Hewart名言:「我們不單要秉承公義,還要使其有目共睹!」(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 戴耀廷更詳細解說為:「要引用此原則去撤銷行政決定或使某人不能繼續出任一職位去作出一些行政決定,那是不需要證明行政當局或有關人士是實際有偏見的。只要表面上看來是有偏見就足夠。」在此「自然公義」 (Natural Justice)原則下,負責硏訊的人員應被公眾確信能不偏不倚地進行調查。但是各位市民,若在街頭抽樣找100人問問,「泛民立法會議員對特首CY有偏見嗎?」大家覺得結果會不會一面倒「say yes」?
同樣地,立法會自己成立調查委員會查CY,真的有可見的公義嗎?又真的符合《基本法》嗎?這若不是為了剷除「政敵」行政長官,還有什麼是政治迫害、政治謀殺?
圖片: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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