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警察在香港街頭截查筆者身分證,筆者會充分配合,因為這是自1980年代便有的安排。
假如有警察在香港街頭要求筆者解鎖手機,筆者會很奇怪,因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說了:絕不可能會這樣。當然,假如是香港國安警察根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的修訂,並在出示法庭批准後要求筆者解鎖電子設備,筆者絕對配合。反正筆者身正不怕影子歪,問心無愧。所以筆者很奇怪,為何會有聲音反對解鎖電子設備這一條?
首先,這在很多美西方普通法國家都有類似的法例要求。試舉例如下: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專設第III部「加密電子數據的調查」,規定警察等等的獲得授權的人員,若合理地認為基於國家安全、預防或者偵查犯罪、又或者為了英國的經濟繁榮所必須,而又無法可以破解有關加密數據的時候,便可以有權力要求掌握密碼的人披露有關加密數據。
除此之外,澳洲《1914年犯罪法》第3LA條也規定,取得裁判官授權的警察,為了獲取電子數據,可以要求掌握電子數據保護措施的人士,提供任何合理、必要的信息以及協助。
至於新西蘭《2012年搜查和監視法》的第130條、愛爾蘭《2001年刑事司法(盜竊和欺詐罪)法》的第48條,以及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的第39、40條,都有相類似的規定。
美西方傳媒沒法自圓其說,便說香港國安法的法律界定含糊,然而「國家安全」是有不少案例可以參考。你是善意批評政府,要求它改進,以及你要求別國制裁自己國家和香港特區,那是涇渭分明的事。以筆者為例,由2020年有《國安法》以前,筆者便一直批評特區政府的紕漏,對一些資深政務官(AO)死抱英國人一套,也是大加撻伐。但筆者從來不擔心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李桂華先生會找上門,因為筆者很肯定,這不會危害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反而有助維護國家安全。因為香港政府的紕漏少了,市民的怨氣不會累積,這反而有助局面穩定,反而堵塞了有心人借機煽惑市民的漏洞。
筆者自問愛護這個國家,在大一升大二時,便已一個人揹上背囊在新疆、西藏、青海等地跑了75天,那時還是要用糧票的年代。筆者沿途還要倚賴好心的內地同胞送糧票給我用,否則筆者連吃飯也解決不了。有了這段經歴,筆者親眼目睹我國是如何由「文革」後的滿目瘡痍,從廢墟中快速地建成今天現代文明美麗的中國。故此,筆者在2019年時,十分不明白昔日講道理的黨友例如民主黨時任主席胡志偉等,會對《逃犯條例》修訂有這麼大反應?據公開資料,胡志偉早年還在中山置過業呢!筆者則索性身體力行,在2019年年底把家搬到內地,早早便把自己「送中」,切身體驗內地的生活。6年下來,從來沒有國安人員來騷擾筆者,也沒有遇到過執法部門對筆者不客氣。
黃絲會說內地的紅線很清楚,反而是香港過猶不及,筆者未敢苟同。誠如筆者上面所述,筆者一直批評特區政府,愛之深,責之切。但所有香港執法機關人員都會知道筆者是批評,而不是顛覆,更不是散播仇恨。
美西方媒體為了批評實施細則,於是又搞出所謂「AI公司擔心因此而洩密」。這根本是散播恐懼,抺黑香港!這和前兩年有聲音說,外國人到我國要帶一次性手機(burner phone)如出一轍。幾年下來,從來沒有出現過有外國科技人員說他們到中國後有洩露敏感商業或科技機密的情況。身為科技巨頭而成為世界首富的馬斯克,他更在上海投資了電動車廠,且該車廠產量一度生產了一半他旗下的特斯拉品牌電動車呢。那麼馬斯克有說過一句,其敏感商業資料被洩露嗎?
上述的所謂恐懼,其實都是建基於兩大偏見:
1)第一個偏見是覺得中國以及香港特區,就是執法不公,罪名界定模糊。然而近年一系列的國安案件中,被定罪人士就是有明顯的證據的。國安法案件中,也有被告人成功脫罪,且律政司也不打算上訴的例子。
2)第二個偏見是我們西方科技一定遠勝你中國人的,故只有你偷我們的。然而由我國改革開放近50年以來,沒有一宗科技盗竊的案例。當然,科技公司之間告來告去,我說你侵權,你說我抄襲,莫衷一是。但這是科技公司互相競爭的常態。當年蘋果便和三星打手機科技官司,打個不亦樂乎。
明乎此,大家便知道,今天的實施細則其實是和外國標準看齊的。更重要的是,特區政府是把條例公開刊憲的,並沒有像2013年斯諾登所揭發的美國政府般鬼鬼祟祟,以「棱鏡」計劃來大規模竊聽,甚至迫令多間科技公司同意協助秘密監聽。筆者還是那句話:明明是美國人更明目張膽地侵犯私隱權,但黃絲和美西方媒體卻視而不見,反而不斷挑特區政府的骨頭。誰是有別有用心?誰是生怕違法事情曝光,不是一目了然嗎!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www.stheadline.com/politics/355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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