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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HKG報Blogger鄭久慧
作畫邀大家一起
討論司法問題

2020.06.16 09:30 博客 鄭久慧

香港的「私人檢控」發展史充滿蹊蹺,HKG報Blogger鄭久慧列舉想不通的地方,大家一起討論下:

首先,「私人檢控」極可能造成「司法獨大」,本來律政司和法庭互相制衡,律政司屬於行政部門,負責檢控,法庭屬於司法部門,負責審判。但「私人檢控」中,法庭可能失去制衡,決定是否接納私人申請,發出傳票的是法庭,判是否有罪的也是法庭,「司法專權」或無可避免。真實數據顯示,律政司極少中止「私人檢控」,1996至2000年間,法庭就30宗「私人檢控」批出65張傳票,律政司竟然只終止了一宗「私人檢控」!

其次,「私人檢控」明顯是削弱律政司權力,但律政司似乎很歡迎自己被削權,令人費解。在1998年,律政司罕有出文件為「私人檢控」正名,從古到今,上天落地,從中世紀講到現代,引大量全球普通法案例「合理化」私人檢控,並且巨細無遺地描述私人檢控的程序,似乎很擔心沒人入稟私人檢控。文件中,律政司還高度稱讚私人檢控,指出「私人檢控制度運作良好,是可喜的現象」。如果這份文件是「得益者」所寫的,例如研究私人檢控的大學法律教授寫的,或者專門招徠私人檢控的律師行寫的,甚至是退休法官歸納案件寫的,都顯得合理。但是律政司「致力推廣」私人檢控,將自己《基本法》法定的檢控地位拱手讓人,有何得益呢?

第三,「私人檢控」在香港變得街知巷聞,教育市民有此司法權利,甚至讓某些人考慮入稟,實在有賴劉慧卿的「變相推廣」。1998年,劉慧卿私人檢控新華社社長,成功創造了一個極富政治性又適合茶餘飯後閒聊的案例!

第四,「私人檢控」在普通法制度中長期存在,但香港的「私人檢控」案件在回歸前一年,即1996年才大量出現,其後發展迅速,會否是繼「司法覆核」之後,英國人在香港埋下的另一個司法炸彈呢?

圖片: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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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立法委員会就訂立香港國安法提出意見 1. 立法原則香港版國安法應是而且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一部份,換言之香港國安法的原則不得和國家安全法有任何抵觸。人大委員會有權,有責監督,執行和修改香港國安法因大陸和香港制度的不同而產生不可調和的分岐和矛盾。 2. 香港國安法應明確規定一經法庭定罪的違犯香港國安法罪犯最高判罰即終身監禁(注:香港已非正式地取消死刑)和最低刑期。不能因主審法官的私人理念和政見,對量刑有所偏頗。例如未成年的罪犯最低判罰勞教若干年。不得輕判如社會服務令等不痛不癢,避重就輕的判罰。 3. 由於香港基於歷史原因採取半公開式承認並讓有雙重國籍人仕加入政府某些公務员職位。香港法官(除了終審庭首席大法官)可以有雙重國籍。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故此香港國安法法庭不得讓有雙重國籍的法官主審。另外香港現在各級法庭有很多外籍法官。香港國安法法庭審的是涉及中國香港國家安全的人士,有什麽理由可以讓外籍法官審理?難道要回歸到清朝時代的治外法權?有些人士如首任終審庭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公開贊成可以讓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安法案件。既然大陸絕不會讓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為什麼香港例外?這是不符合邏輯。強烈要求香港國安法訂明外籍法官不得審理犯國安法的案件。 另外規定審理國安法的法庭不接受任何司法覆核的要求,以免陷入不斷無理的司法覆核的泥沼中。 4. 香港國安法應明確表示駐港解放軍和大陸公安武警有責任協助香港警察執行香港國安法活動。現在單憑香港三萬多警務人員怎能一面維持日常治安,一面應付大型示威或暴動?建議香港國安法設立一個委員会包括香港警務處長,大陸公安代表和駐港部隊首長共同交換情報,調查,偵破和執行國安法。駐港部隊在至今二十三年來做了什麼?除了做閲兵儀式的繡花工作,就是在香港嘆世界?駐港部隊是不是有責任出動協助香港警察鎮壓大型暴動?看見滿街睡滿疲累的警察,駐港部隊的首長做了什麽?建議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駐港部隊有責任應香港警務處長的要求出動鎮压暴動。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