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3時,北京人民大會堂的人大會議通過為香港制定港區國安法。同日黃昏,我走進便利店增值八達通,店員認得我,壓低嗓門問:「屈小姐,剛剛新聞報道說立了國安法,是不是明天就可以拉曬班政棍?」
「大家都心急,不過還有許多細節要商討呢!」我說。
然後,看到手機群組的歡呼聲中,有個年輕母親問:「國安法可否明晚實行?因為他們明晚又搞事,我等不及了。」
這天聽到郭榮鏗在電台節目表示,香港已進入「恐懼管治」時代,你在社交網站發表意見、參與簽名活動、或者不表態支持港區國安法,都可能會有刑責,「香港作為國際城市已經bye bye……如果港區國安法設有追溯期,更是威嚇港人,製造恐慌……」
郭榮鏗似乎太不懂民情了,今日恐懼國安法的,只有他們這種人,正常守法市民,對港區國安法不單翹首以待,更是急不及待,大家奔走相告時的感嘆都是:「嚇,還要等?等多久啊?」可見民間對國安法是萬眾期待的。
有網民更留言,希望給中央表達一個很重要的港人意願:「一定要有追溯期,最好追溯到上年六月。」
我當然贊成追溯期,但我更贊成國家在香港設立國安部。因為港區國安法主要針對四類行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顛覆國家政權和外部勢力干預,這些都是關乎國防危機。《基本法》第十八條講明國防、外交不屬香港自治範圍,所以港區國安法由國家派國安人員來搜證及執行,才是理所當然,才有阻嚇作用。
環顧全世界所有國家及地區,國安和警察從來都是兩個互不從屬的機構。就以美國為例,負責罪案的是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涉及國安就是中央情報局(CIA)事宜,分工清晰。所以,在香港設國安局、有國安人員駐守,絕對是國際標準。
《基本法》第十九條雖明言「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也有一句:「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即是說,香港法庭無權獨立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故另闢法庭處理港區國安法個案是唯一選擇。
我比較狠,總覺得,魔鬼作惡多年,今日得天下利刃殺之,機會難逢,必須一劍封喉,仁慈不得,所以港區國安法絕對宜緊不宜鬆。
如果可以,我支持觸犯港區國安法的人,在國家自設的特別法庭審理,罪成,就送到內地監獄服刑。出賣國家,就得由國家來處罰,最好困在大西北的牢房,面壁思過。
如果今日仍然有人質疑為什麼要立港區國安法,我請他們翻翻1947年的美國歷史,73年前,美國國會通過、由杜魯門總統簽署了美國國家安全法。人家73年前已有的法律,我們今天才訂立,誰還敢說香港沒自由沒民主只得恐懼?
原載: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20/0603/457858.html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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