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將由人大立法,然後放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港頒布實施。如何落實「港版國安法」將成矚目要點。據知,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機關將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處理。
在這一前提下,假如人大這幾天立法決定:搜證、執法、審訊全部由「中央在港機構」一手包辦,相信能大大提升「港版國安法」的執法力度及速度!
《基本法》第十八條指出國防、外交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第十九條講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換言之,即使案件只涉及事實問題的爭拗,除非中央准許,香港法庭無權審理國防、外交的案件!
人大立法的「港版國安法」集中在「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及外部勢力干預」這四大範疇,或可歸納為屬於國防領域的問題。所以根據《基本法》,香港法庭獨立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反修例案件的司法權力成疑。一旦「港版國安法」頒布實施,另闢法庭審理此類案件或是最佳做法!
事實上,從案情事實來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絕非香港內部事務,而是中國與西方的較量,君不見反修例暴亂具備顏色革命的特色,處處可見外國勢力影子,暴徒揮舞英美國旗,美國通過人權法案,英國考慮給予BNO居英權,暴徒文宣顯而易見的港獨意識,無不將反修例相關的罪行升級到國防層面!
再者,參看《基本法》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基本法》指出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轄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並未有排除其他中國法庭審理香港案件的可能性,特別是在特殊情況下,該案件同時牽涉到中國內地的司法轄區或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家管治權力,「北上受審」絕非不可能!
今年4月的《李亨利案》對「港版國安法」的實施帶來實戰啟示。
被控提供金援,勾結海外反華勢力在港策劃及進行反修例暴動的李亨利(Lee Henley Hu Xiang)去年11月在廣州被逮捕,調查約5個月後,今年4月送交廣州市檢察院審查,以判斷是否對李亨利提出公訴。
李亨利是中國人,但已經入籍伯利茲,所以是外籍人士。如果李亨利不是在廣州被捕,而是長期身處在境外,從外國將他引渡到中國的困難就不小。
香港有近100萬人持有外國護照,雙重國籍在香港很普遍。如果有人涉及國安類罪行,主要犯罪事實都在內地,但其人並不返回內地,在「港版國安法」實施後,警方才有權力將其逮捕歸案,若香港法院不具備審判權,而犯罪證據都在內地執法部門手中,「北上受審」才是最理想的做法!
所以在「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在內地另闢法庭才是最佳方法!
當然,出於人道考慮,違反「港版國安法」而北上受審被定罪的港人,應該享有返港服刑的權利,方便親友探視。
根據香港法律第513條《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特區政府與內地並無移交服刑人士的安排,至今只與澳門、英國、美國、法國及澳洲等17個國家及地區簽訂了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
去年討論《逃犯條例》修訂時,政府承諾在修例後爭取港人回港服刑,立法會各方也對「回港服刑」並無爭議,相信立法層面不會有困難。
當然,如果無法及時立法,「北上受審」人士的家屬也可以求助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駐京辦)和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以及入境事務處的「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得到即時支援。
原圖:Now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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