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一日未立,香港暴亂定必無日無之。政府只懂譴責,市民求救無門!
困境中大家都在問,有沒有其他法律可暫代23條止暴制亂,還我平靜香港?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該法第四十條申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此處點名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即法律概念裡所謂的明示規定(Express Term),明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在《國安法》範圍內。
有人會說: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國安法》能否跳過《基本法》附件三的限制呢?
《基本法》及《國安法》都是由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通過,憲制地位同等。而且《國安法》2015年7月1日立法,比《基本法》晚。新法凌駕(override)舊法,是很普遍的法律概念。
除了《國安法》第四十條明確將香港特區包括在《國安法》範圍內,列明港澳特區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之外,第十一條也寫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既然寫得清清楚楚涵蓋港澳,應可被視為跳過了《基本法》附件三的限制。
不少港人批評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止暴制亂的力度不足,甚至有公務員參與暴亂,破壞社會秩序,《國安法》能否為市民帶來曙光,撥亂反正?
《國安法》第十三條清楚列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最重要的是十三條後半段:「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無疑比23條更具阻嚇及懲戒力!
或有人會質疑:香港行普通法,《國安法》未經本地立法,仍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律,能否直接在香港應用?《國安法》空降香港,是否需要另闢法庭?
參看《基本法》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基本法》指出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轄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並未有排除其他中國法庭審理香港案件的可能性,特別是在特殊情況下,該案件同時牽涉到中國內地的司法轄區或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家管治權力。
反修例暴亂中處處可見外國勢力影子,暴徒揮舞英美國旗,美國通過人權法案,英國考慮給予BNO居英權,暴徒文宣顯而易見的港獨意識,無不將反修例相關的罪行升級到國防層面,是中國與西方的較量,絕非香港內部事務!
《基本法》第十八條指出國防、外交的法律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第十九條講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西方滲透反修例暴亂是無可置疑的事實。細看《基本法》條文,香港法庭獨立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反修例案件的司法權力成疑。一旦《國安法》空降香港,另闢法庭審理此類案件必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國安法》對香港來說並不陌生。今年2月26日中央政府向特首發出(2019)19號國函,這封中央公函大量字句與《國安法》條文極為相近,昭示了中央打擊港獨的決心。現時暴亂無日無止,香港面臨嚴重衰退,23條立法仍未有眉目,《國安法》空降香港是止暴制亂及拯救香港的最佳良策!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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