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穎妍@HKG報首發】想像,如果,這是街頭,一群人在光天化日圍攻追打一個人,意圖搶奪他手上物件,你認為,結局會如何?
好明顯,一定會有不只一個目擊者立即打999報警求助,然後執法者掩至,把一眾鬧事者通通押上豬籠車,帶返警署調查、落案,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身體,均屬刑事罪行,罪成可被判監三年。
無論14K追殺新義安、上海幫狙擊潮州漢、菜販追打魚佬、抑或你圍毆我,下場都一樣,這是法律,這叫法治,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可是,這天我們卻看到一個很醜陋的例外,真希望有人能告訴我,同一天空下、同一律法中,為什麼可以有這種擁有無上特權的人,不斷如此無法無天,而當權者卻視而不見?
電視新聞裡、網上直播中,七百萬人目睹一宗圍堵罪行在立法會發生,反對派議員和助理,重重包圍準備主持會議的石禮謙議員,飛身、腳踢、衝撞、突襲……一宗明顯的侵害人身案在眾目睽睽下發生,卻沒有人打999,沒有警察掩至,沒有施襲者被拉上豬籠車,沒有人受到懲誡。
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前往或離開議事廳,即屬犯罪,可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一萬元。好明顯,星期六的立法會裡,至少有幾十人干犯此罪,奇怪,也是沒有人打999,沒有人被捕。
一位警隊退休總督察對這場立法會馬騮戲寫下兩句精闢判詞:「所有鬧劇和惡行,都是來自縱容和視而不見!」說得對極,如果這是街頭,第一次黑社會聚眾毆鬥沒人理會、第二次聚眾鬧事又沒人追究,第三次,對不起,沒有第三次了,因為那條街,在第二次之後,已經屬於黑社會管轄範圍了。
一個號稱法治之城,竟然連最低級的暴力都阻止不了、懲治不了,當權者有權不用,有法不依,讓作惡者坐大,讓罪行蔓延,還公然在大氣電波、在議事堂向香港人示範、向律法挑戰:我們就是法律管不了的特權階級,拉我吖笨!
明白了,我們的律法,原來只用來對付小民、保護政棍。
原圖:HKG報、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paper/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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