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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宣誓司法覆核案法援疑慮

2016.12.20 21:00 時事 丁煌

立法會議員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和梁國雄宣誓司法覆核案定於2017年2月8日開庭。四人已分別申請法律援助,擬用公帑打官司。 法律援助全稱為民事訴訟法律援助計劃,由法律援助署(下簡稱法援署)委派合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代合資格取得法援的申請人進行民事訴訟。 獲得適切法律援助服務是市民的憲制權利。《基本法》第35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的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亦列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不會因各種身份或區別而被受歧視。 政府於1970年10月28日成立法援署,確保所有擁充份理據提出法律訴訟或抗辯的人士,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法援署有責任確保法援服務質素,使受助市民選擇與市場質素相若的法律代表,免受歧視。 法援服務為所有在港人士而設,無論有關人士是否香港居民。但是,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以確保法援審批合理的同時防止被濫用。 一方面,經濟審查是用來評定申請人的財產和入息是否超過法律援助設定的財務資源上限。如要通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審查,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不能超過港幣$269,620,假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這個數目,則法律援助署署長無權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請。唯一例外是涉及有關人權法的訴訟,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豁免有關財務資源上限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介乎港幣$269,621和港幣$1,348,100之間,便可以通過「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經濟審查。假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港幣$1,348,100,則法律援助署署長無權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請。 另一方面,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會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與研究,以決定應否批准法援申請。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必須信納有合理的理據或法律問題宜於給予法律援助,以期法庭作出裁決。就個別申請而言,如文件已顯示個案具備有力理據進行訴訟,或法庭過往已就同類個案所提出的事項作出判決或建議,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可獲批法援。如申請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問題,法援署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d)條,就審批有關申請的理據向執業大律師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司法常務官的裁決是法援申請上訴的最終決定。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曾指出平均超過七成的刑事上訴法援申請遭法援署拒絕。事實上,司法常務官處理的法援上訴每年僅數宗。 如法援申請被拒,申請人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就法援署署長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有最終的決定權。 劉姚羅梁宣誓司法覆核案成功取得法律援助的機會不大。法律援助是為公義而設,並非為服務政治爭鬥而來。 原載︰堅料網 http://m.kinliu.hk/blog/1465184871/35212-1465184871?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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