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長毛展示照片,指摘律政司將法律文件直接綁在他公屋鐵閘大門上,故意不送往他的立法會議員辦公室,批評對方「小家」,可能是不承認其立法會議員身份。
近日「黃媒」報道,魚蛋麗也發Facebook指律政司職員「闖入」她家屋苑,要求上樓將法律文件放到她的家門口,形同「騷擾」,「特事特辦」!她聲稱不歡迎律政司職員,要求職員放信箱,還發文讚樓下保安「有原則」。
久慧聽完火都來,除了「藐視法庭」罪,真該加一條「藐視律政司」罪!有這樣的「刁民已完」造謠生事,有這樣不加考證的「黃媒」胡亂報道,香港社會才會怨氣籠罩!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65號命令,<文件的送達> (Service of Documents):
「面交送達」,即「將該份文件的文本一份留交須予送達的人」。這裡的「留交」當然不是「放進信箱」或者「塞進辦公室」,是確切地放在此人會收到的地方,試問有什麼地方比每晚都會回去過夜的屋企更合理?難道魚蛋麗和長毛不是每晚「返屋企瞓」,而是「返立法會辦公室瞓」?更何況這兩人沒有代表律師,不把法律文件送達他們本人,還能送去哪裡?
該法例的「普通送達」也列明「(如屬個人的情況)為該人的通常或最後為人知的地址」。 港人皆知,立法會議員鍾意不開會就不去開會,鍾意遲到就遲到,年薪過百萬,考勤「無王管」,「通常地址」又怎會是議員辦公室呢?
如果律政司投遞到你們的立法會辦公室,到時兩位「已完」鍾意就去下「抬棺材」,唔夠錢使就去下旺角「賣魚蛋」,「曠工」不返立法會一頭半個月,開庭都收不到文件,是否再屈律政司「亂派文件」呢?
真是刁民年年有,黃媒日日吠!
原圖:大公報、人文網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6/1008/29355.html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6/0524/3324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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