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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在法庭內叫囂謾罵法官須付出代價

2016.06.06 16:00 時事 丁煌

上月30日,曾健超因潑灑異味液體襲警兼拒捕被法庭判囚5星期。法庭內,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宣讀判決後,數十名曾健超「支持者」公然喧譁。而當羅官離開法庭時,「狗官」、「香港司法已死」及「無天理」等高聲謾罵不絕,場面一片混亂。此舉藐視法庭!法紀蕩然無存!

藐視法庭罪可追溯至百年前

早116年前,英國法庭已裁定任何有意藐視法官使其威信下降或使司法公正/法庭的法律程序受到干擾的言行或文字皆屬藐視法庭。在政府訴格雷(1900)2Q.B. 36一案中,首席大法官羅素爵士(Lord Russell CJ)指出,任何作出的行為或書面發表旨在對法庭或法官藐視或降低其權威,即為藐視法庭。藐視法庭又稱為「惡意中傷法院」。「狗官」、「香港司法已死」及「無天理」等口頭攻擊,中傷法庭與法官,使法庭威信下降,顯然地犯了藐視罪。 話說,目前香港的藐視法庭法例有兩個來源︰(一)各條例和法院規則的條文與;(二)歷代相傳至今仍然沿用的英國普通法的規則。傳統上,普通法把藐視法庭事件分為刑事與民事兩類。其中,刑事藐視法庭的法例用於維護司法公正,使法官不受外界影響。刑事藐視大都指較為一般性地干擾司法的藐視事件,例如︰擾亂訴訟程序或侮辱法官等。

公然侮辱司法機構愈見頻繁

根據香港條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99條,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若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或涉及任何侮辱性的行為、使用任何威脅/侮辱性的詞句,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第3級罰款(最高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陳芳華 HCMA763/2001 一案中,被告被判罪成後立刻向裁判官投擲鞋。向裁判官擲鞋是侮辱裁判官之行為。結果,被判監禁2個月。然而,被告不服而上訴。但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卻認為2個月的監禁是正確的,更命令將2個月刑罰與盜竊罪的監禁分期執行。任何干擾法庭日常工作與法官的行為皆絕對不能接受。 近期,公然侮辱司法機構的行為愈來愈頻繁。「狗官」一類侮辱和謾罵字眼在破壞法治,嚴重損害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不能再容忍! 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5/31/HK160531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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