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了馬蜂窩,泛民文宣機器開動了,横七竪八地針對吳局長被人跟蹤一事吹噓;又指責進行調查的警方濫權,又打壓正常的採訪!
首先請問記協主席岑女士可否易地而處?若她發覺連續多日被人跟蹤,又覺得個人安全受到威脅,究竟應否報警救助?抑或向美國領事館的海軍陸戰隊求助呢?如報案後證實真的有人跟蹤,圖謀不軌,報警有錯嗎?
截查市民的投訴,警方理所當然!調查也是找出真相的過程,難道查詢後不必釋放,反而要向美國的警察學習一年用槍轟斃1100名疑犯嗎?當然,作為受害者的局長應該直接報案,經教育局轉介警方是官僚的做法,令人詬病!
知情權被濫用就變成特權
岑女士也可能真的忘記香港法例589章,即《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的規定,連警察在偵查罪案時(與跟蹤有關的行動)都要有規有矩,既要申請,也要批准,又要覆核,更要問責!負責監察的大法官還要抽查!難道岑女士和記協自行封聖的採訪權、知情權和騷擾別人的特權可以凌駕法律上任何法理情的自然法則!
不過,法例589章原來只可以監察執法部門,立法時並沒有全面考慮到法律的涵蓋範圍,原來私家偵探和傳媒就不受法例監管!這樣,市民又如何監察傳媒和記者的霸權呢?又為什麼要假定執法部門就有原罪!反而私家偵探和傳媒就一定行義呢?
市民在尊重「第四權」的同時,記者也不是享有任何特權的特務機關──明朝的錦衣衛!暫時看來,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60節的遊蕩罪恰恰就切合追訪而令人受驚的條文!大聲並不代表合理啊!狗仔隊的討厭是否合乎情、理、法,還要社會進一步商討!難道狗仔隊犯了法,也可以被特赦嗎?
要拿捏好採訪自由的界線
被有立場、缺公義的「全霉」無理指責,就要官方出面反駁,官方的喉舌卻啞口無言!難道,真的打不還手,也罵不還口?
說到這裡,市民和警隊並不反對傳媒去監察社會上的人和事,去揭發偽君子的真面目是傳媒的責任,但是,平衡的界線在哪裡?又由誰拿捏?要進一步商討!難道這世界已經復古,官員和警察變成于謙和所有忠良之後 ──不斷被閹賊逼迫,而東廠的狗腿子就可以横行無忌予取予攜!
看來,「記協」真的比明朝的東廠更東廠了,若世道這般滄桑,我們要自求多福、忍辱負重,還是奮發圖強呢?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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