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兩名記者,受指示暗中「放蛇」跟蹤教育局局長吳克儉,有說已數天了,警方接獲投訴,截停車輛,帶走了記者。《蘋果》說記者表露身份後,警方沒有馬上放人,那是侵犯新聞自由了。
馬上跳出來為黎智英名下報刊保駕護航的自然是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說這是阻嚇記者採訪,嚴重影響新聞及採訪自由。
被跟蹤報警,是常人常態
任何一個正常人,只要看看事實,就會明白什麼是正常採訪,什麼不是。大家想想,如果你發覺有人「暗中」跟蹤你數天,你會否感覺不安,甚至懼怕,而去報警?一百人最少有九十九人這樣想,所以吳局長報警,只是常人常態!
眾所周知,任何不法攻擊行為,刀手殺手出動前,必定是跟蹤「踩缐」,劉進圖受襲事件,我們在法庭上聽到刀手花了多少天跟蹤才決定在哪一天哪一處下手,正正說明公衆人物要有所警覺。
《蘋果》總編輯陳沛敏承認,跟蹤已展開數天,只是吊著局長,沒有表露身份,試問大家,這是正常採訪工作嗎?
吊靴鬼行為,非正常採訪
問題是暗中跟蹤人幾天,沒有任何表露記者是在採訪中,引起的問題是誰的錯?
警方截停車輛,車內的人自稱為記者,是否應該馬上放人?請大家又以正常人身份,考慮考慮。
車上二人出示證件,相信應包括記者證,叫警察馬上放人。假如你是正常人,不論你有否受過警察訓練,你會不會問:「身份證也有假冒的,記者證是否黃馬褂?只可放人,不可懷疑?」警方有沒有錯?
冒警冒公務員,甚至在醫院冒醫生的例子也有,有人可能在進行不法行為,是否一句:「我係蘋果記者」就大晒,問都不能問?假若如是,恐怖份子炸彈狂徒發達了。
警方截停,記者證也需核實
容我向岑倚蘭主席提出另一個問題,記者應該被用作私家偵探工作嗎?
假如你找私家偵探跟蹤人,但你不能交代到一個合理的原因,私家偵探社是不會接受你的委任,因為任何協助犯法行為是刑事重罪。(捉姦追債是合理的,但可能也要出示結婚證明及借據。)
一個私家偵探跟蹤拍攝工作每天收費由四、五千元至萬元不等。用記者做私家偵探工作,一個月薪酬只是萬多二萬元不等,便宜得多了。
問題是報館要求私家偵探作跟蹤行為,肯定要清楚交代理由及目的,叫記者做同類工作時,是否一句:「俾你做偵查報道,是看得起你,做就做,不需多問!」就可以了?
出了事,或報館有人用心不良,利用了年輕記者的熱誠,後果是誰來承擔?收萬多兩萬元就是要冒險,犯了法,背上了官非案底,甚至受了傷害,又有何賠償?
報館應訂守則,保護記者
不是每個為報館背了黑鑊的人都是老總級,老闆會私下「醒」,甚至升職加薪,上其神枱,保障一世。
岑主席,請你別只保衛壹仔蘋果老闆的利益,而不會為記者會員的利益著想。記者做偵查採訪,是否應該受保護的?
為何記協不提出,當報館要記者擔當跟蹤、放蛇,及其他可能觸犯民事,甚至刑事訴訟的行為,或可能引致人身安全問題時,報館要遵守以下守則:
1)採取全面透明方針(total transparency) ,把所知一切及目標向記者透露。
2)記者有權不接受任務,報館不能加罪或針對。
3)報館要書面保證法律上及其他方面如何保障記者個人的利益,包括保險。
岑倚蘭主席,這些問題是只保障記者的,和黎智英,《壹週刊》、《蘋果》的利益無關。你會提出嗎?你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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