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特首林鄭月娥表示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公函後不到五分鐘,新華社隨即發出新聞稿,內有(2019)19號國函內容。國函一般由國務院發出,一年約發出一百多封(根據2017年數據),規格極高!
本次致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國函,重點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但久慧細看之下,中央公函大量字句與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安法》)極為相近。
例如:
(2019)19號國函內容:「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責,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國安法》第十一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又例如:
(2019)19號國函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國安法》第四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除個別字眼外,中央公函的部分內容近乎原文引用《國安法》第十一條及四十條,旨在提醒香港特區政府及港人不要忘記《國安法》的重要性,重申中央對「港獨」絕不姑息的堅決立場!
非常值得留意的是,《國安法》條文有獨特之處,即該法第四十條申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此處點名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明確將香港特區包括在《國安法》範圍內,即法律所謂的明示規定(Express Term),特區政府絕對責無旁貸,必須貫徹維護國家安全,杜絕港獨!
眾所周知,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從法律角度分析,《國安法》申明港澳特區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講明在香港、澳門實行,某程度上跳過了《基本法》附件三的限制,涵蓋了港澳,可視為香港憲制秩序新開端!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必須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例如還沒有通過立法會三讀的《國歌法》,本地立法程序備受反對派阻擾,令人憤慨!
需知《基本法》及《國安法》都是由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通過,憲制地位同等,層級一樣。《國安法》第四十條明確將香港特區包括在《國安法》範圍內,而且《國安法》2015年7月1日立法,比《基本法》遲。
這個新法是否開創新河,替換了《基本法》中全國性法律要「納入附件三」的要求,可以直接在香港特區實施,跳過《基本法》原有限制,不需要經過立法會三讀,不受制於立法會,相信會是未來爭議的焦點。
而在未來,全國人大立全國性法例時,是否可以採用明示的方法,就不一定需要將該法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相信會有討論空間。
值得留意的是,《國安法》本身並無訂明罰則,例如具體的徒刑或罰款等,只在第四十一條列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如此一來,本屬大陸法系的《國安法》直接在奉行普通法的香港實行,就簡便得多了,少了司法程序上的矛盾。
就《基本法》23條立法,是香港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但在反對派阻擾下,立法之日似乎遙遙無期。《國安法》為全國的國家安全而立法,絕對應該包括香港特區,某程度上補足了現時「香港未為23條立法」的缺陷。
《國安法》明確指示港澳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應盡義務。美國也有不少同類由國會通過的聯邦法例,申明政府立場及地方政府義務。例如推動教育發展、提倡平等教育、有教無類的2001年‘No Child Left Behind Act’及其後的’Every Student Succeeds Act’。
這封中央公函既反映了中央對抗「港獨」的決心,也對特區政府及港人起了當頭一棒的驚醒作用!
原圖:作者提供、央視新聞截圖、大公報、林鄭月娥Facebook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6/0422/3309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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