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掃黃去放蛇從來都是傳媒及政棍最感興趣的題材,是偷窺式的報道,既滿足了一般人好奇心,其次就可以找些理由去污蔑警隊,將堂堂正正的掃黃行動醜化。這樣一來,是壞透的警察真的沒法詐癲納福,抑或是淫業得到傳媒的誤導變成合法營運呢?誰有實在的好處?淫業得到發展抑或是公義得到彰顯?
每隔一段時間就出現的誤導,通常將警方的行動陷於被動,因為傳媒搶佔道德高地在先,而筆觸又太煽情。可惜公共關係科PPRB又從來不懂得反駁及解釋,結果公義變成輸家,遇上只懂得避重就輕的高層就出事了。
市民要明白,賣淫是人類最古老的行業,也涉及龐大的利益收入,禁之不絕,在營運背後是一連串的生產鏈及配套。反諷的是,絕無逼良為娼,而只有逼娼為良這回事。
因為有「一樓一鳳」這種現狀,基本上沒有妓寨這回事了,警察所針對是無牌按摩,實際提供手淫或其他性服務的場所。但在相關法例上就有一條原則必須指出,那就是要 wholly and mainly 用作提供性服務的地方,所以單一次成功的放蛇,而該場所若有三個牀位或房間的話,法庭肯定不會定罪,不是警方濫用公帑去繼續放蛇,卻是法律要求到達三分之二的命中率,切合 wholly and mainly 的定義。
再者,警方通常會拘捕所有服務提供者,但只會檢控經營者、即是 keeper。警方並不在針對所有的性工作者,而在打擊利用女性身體營運的淫業。在西九龍許多區議員都明白警方的苦衷,只是不斷有太年輕的傳媒人提出疑問,部份更可能是蓄意衍生了一些噪音及政棍的阻撓,知者不言,言者不知。
過去三幾十年間,每宗使用「放蛇」去檢控的案件都會陳示在法官面前,是陽光一樣的檢定,為什麼從來只有傳媒每隔幾年的誤導而沒有司法界的批評?巿民要明白,使用直接的方式去搜證天經地義,與購買毒品一樣,沒有取得直接證供拘捕犯人,法律如何彰顯?
杞人憂天是傳媒的特性嗎?警察是專業的隊伍,有着平衡的監察及制度,前線人員的性福從來不會在放蛇行動中出現。你們的心……歪了吧!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politics/2017-03/3431476.html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