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名稱
使用者電郵
密碼
確認密碼
年齡
性別
Generic placeholder image
想收到的資訊
  • 時事
  • 投資
  • 生活
喜歡的資訊
  • 編輯推介
  • 時事新聞
  • 博客
  • 投資
  • 趣味影片
  • 生活
教育水平
  • 小學
  • 中學
  • 大學
  • 碩士
  • 博士
常用的社交媒體
  • Facebook
  • 微博
  • WeChat
  • Whatsapp
  • Twitter
  • Line
  • Instagram
確認

我們會發送內含重設密碼連結的通知信給您

確認

時事

市民拘捕權衍生的刑案

2018.11.30 10:53 時事 微塵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的規定,市民不必持有Warrant of Arrest拘捕手令就擁有拘捕權。然而,這種拘捕權是有制約的,進行拘捕的市民必須目擊案件發生,而該罪行必須根據香港法例可以被監禁12個月以上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才能賦予市民拘捕的權力。不過,市民並沒有進行刑事調查的權力。濫竽充數由暴民自稱進行的調查就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不容於法例,濫用這種權力更是危機。

縱容暴民行惡 比政棍更可恥

香港不必容讓暴民組成更練的存在,沒有受過訓練或行事衝動的廢青就更容易出事,容許廢青扮執法但又無力制止暴力的警察就更有問題。所以真心真意去「監警」真的比盲目「撑警」更為重要,執法者至少要貌似人君,為官避事平生恥,不知不覺去縱容暴民行惡,已經比政棍更為可恥! 當有人刑毀別人的財物,事主及市民當然可以去追捕疑犯,甚至可以用武力去進行拘捕。不過,動武的程度也不能逾越合理的實際情況,超越合理的範疇去圍毆或傷害疑犯,就反而將公義雙手奉還疑犯,合理的拘捕就變成刑責。

立場凌駕公義  執法者變幫兇

沙田大圍一宗悲劇就是一個即時的教訓,制服疑犯的好市民可以變成被告人。難道不是當頭棒喝?對雙方的家人也是一個最無助的情況,當本來合情合理的權力變成施暴,又情何以堪!雖然刑事調查仍會公平地進行,亦要透過法醫的剖驗,律政署才能作出檢控,但事到如今,我們已經親眼見到未經訓練去執行所謂市民拘捕權而衍生的悲劇。那天在東涌被廢青欺凌的遊客,又可否對這些人飽以老拳呢?遊客也享有的市民拘捕權被偷走了嗎? 市民與執法者的區別在什麼地方?假如暴民仍然口口聲聲以為牠們可以「違法達義」,那就是顛倒乾坤的社會。在綱紀敗壞的社會中,市民最終都要自己付出巨大的代價,與人無尤! 當政治立場凌駕公義,執法人員又可以在半推半就之間變成了幫兇,公義的詮釋並沒有改變,變遷的只是盲目仇恨建制的傻瓜,更是認賊作父吃著花旗狗餅的政棍!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32109/2018/1111/202392.html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8/1112/202750.html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