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的規定,市民不必持有Warrant of Arrest拘捕手令就擁有拘捕權。然而,這種拘捕權是有制約的,進行拘捕的市民必須目擊案件發生,而該罪行必須根據香港法例可以被監禁12個月以上的罪行arrestable offence,才能賦予市民拘捕的權力。不過,市民並沒有進行刑事調查的權力。濫竽充數由暴民自稱進行的調查就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不容於法例,濫用這種權力更是危機。
縱容暴民行惡 比政棍更可恥
香港不必容讓暴民組成更練的存在,沒有受過訓練或行事衝動的廢青就更容易出事,容許廢青扮執法但又無力制止暴力的警察就更有問題。所以真心真意去「監警」真的比盲目「撑警」更為重要,執法者至少要貌似人君,為官避事平生恥,不知不覺去縱容暴民行惡,已經比政棍更為可恥!
當有人刑毀別人的財物,事主及市民當然可以去追捕疑犯,甚至可以用武力去進行拘捕。不過,動武的程度也不能逾越合理的實際情況,超越合理的範疇去圍毆或傷害疑犯,就反而將公義雙手奉還疑犯,合理的拘捕就變成刑責。
立場凌駕公義 執法者變幫兇
沙田大圍一宗悲劇就是一個即時的教訓,制服疑犯的好市民可以變成被告人。難道不是當頭棒喝?對雙方的家人也是一個最無助的情況,當本來合情合理的權力變成施暴,又情何以堪!雖然刑事調查仍會公平地進行,亦要透過法醫的剖驗,律政署才能作出檢控,但事到如今,我們已經親眼見到未經訓練去執行所謂市民拘捕權而衍生的悲劇。那天在東涌被廢青欺凌的遊客,又可否對這些人飽以老拳呢?遊客也享有的市民拘捕權被偷走了嗎?
市民與執法者的區別在什麼地方?假如暴民仍然口口聲聲以為牠們可以「違法達義」,那就是顛倒乾坤的社會。在綱紀敗壞的社會中,市民最終都要自己付出巨大的代價,與人無尤!
當政治立場凌駕公義,執法人員又可以在半推半就之間變成了幫兇,公義的詮釋並沒有改變,變遷的只是盲目仇恨建制的傻瓜,更是認賊作父吃著花旗狗餅的政棍!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32109/2018/1111/202392.html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8/1112/202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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