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警方在調查一宗兇殺案的過程中拘捕了一名疑犯,在警誡下,疑犯承認曾經毆打死者,疑犯於是被控上庭(註:是暫時罪名,Holding Charge,也不需答辯以等待進一步的調查結果)!
當進一步的調查指出疑犯有不在場的證據,而調查又確定疑犯患有自閉症及輕度弱智的時候,警方立即撤銷控罪還疑犯清白!
議員於是陪同疑犯家人作出申訴,指出數項失誤;誤認兇手並在會面的過程中漠視自閉及智障人士的需要、家人在調查中不准陪同疑犯、拒絕疑犯家人提供的藥物……
有錯就要改
單方面尖銳的指責究竟有沒有根據,而警方至今的解釋又是否足夠去闡述事件的經過?平情而論:有錯就要改!但事實真相是否就是議員所指的過程?又如果早有投訴機制而不用,衝着新一哥要求道歉,又是否另有目的秘而不宣呢?
以下觀點也許可以讓市民去考量和分析!
其一 : 警方經常要處理有特別需要的人士(精神/情緒/智障/自閉/抑鬱/躁狂),這些人士可以是報案人、受害者或証人,但也可以同時是兇手和疑犯等等的角色!處理這些有特別需要的人士是嚴肅的程序也有監管,絕對相異於議員所說的輕率!
其二 : 整個社會對自閉症的認知越來越普及,甚至連警察子弟也存在病友,而警察家屬互助小組都存在多年。警方大慨也明白自閉症的存在,但恰恰「自閉症」的患者並不等同有「唐氏綜合症」(較矮小)的朋友,外觀上並不容易分別!
其三 : 除非在街上拘捕要即時紀錄,面對這嚴重的罪名(兇殺),疑犯必需在錄影下進行盤問,而自閉症病人經常會出現的特點,例如重覆别人的言語(Paraphrasing) 和不能分辨出自己和别人(Subject and Object),以及事件的起承轉合都會被錄影!調查人員自然不可能斷章取義,而在找尋找真相的過程中都要看顧疑犯的真正需要,這就是執行公權的責任,否則律政司也會拒絕接受這些證據!
其四 : 疑犯在拘留期內在大部分的過程中(報案室及收押前)都有錄影,亦有詳細的犯人收押及移送表(Prisoner Movement) 的記錄! 至於用藥的問題及指責就應該移送投訴科處理好了!
要有制度找真相
在調查後,自然有監警會的覆核和評議,在文明的社會中要有制度去找出真相!如果議員也放棄制度自顧作出尖銳的責罵,也是對公義的踐踏!於事無補!
不理警方高層的決定如何!市民要見到的是事實和真相,指責警方違反人權的指責太煽情了。若未經調查就草率的作出指責和言論裁決,就是絕對令人遺憾的文革色彩!
我們要的是制度,不是民粹!
圖:網絡圖片
編按:昨晚深夜,警方就此事發表聲明,指為尋求事實真相,為事主及其家屬帶來不快經歷,警方表示抱歉。會檢討現時的調查工作,亦會加強處理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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