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殖民地遺風,香港法律都以英國的成文法 (Statutory Law)及普通法 (Common Law)為主,回歸十八年之後,香港仍然堅定執行「寧縱毋枉」的判案原則。簡單而言,就是被告人不必去證明自己無罪(註:要由控方完全證明),而刑事案的定罪標準仍然是 Beyond Reasonable Doubts (無可置疑)!
過程拖延 實不易定罪
經過審訊而被告人又被法官或陪審團定罪之後,法官會視乎案情的嚴重性,在判刑前,向案件主管索取被告人的背景資料 (Antecedent Evidence),又會詢問被告或被告的律師有否準備好口頭或書面求情的理據 (Mitigation)或求情信。
在這段時間,被定罪的犯人會被還押或仍然可以被保釋,有需要時,也會由社會福利署或精神科醫生為其撰寫有關報告!當主審法庭再次開庭時 (約三星期後),法官就自行判刑!這一刻,若被告被判入獄,仍可申請保釋,以等待上訴!
若控方不滿意被告脫罪或判刑過輕,在十四個工作日之內,警方可具文要求律政司向法官提出自行覆檢 (裁判法官Review),或交由高一級法院/上訴庭處理!若律政司不同意警方的覆檢或上訴要求,任憑警方如何聲嘶力竭,執法人員也愛莫能助,這自然令警察感到無奈和憤怒!
過往案例 為量刑原則
那麼,法官的判刑準則是甚麼呢?原來在普通法中,過往的「案例」是指導性原則!還有一籃子的因素,包括認罪與否、損失數字、金額、有否帶罪立功指控從犯、有否求輕判的其他理據和量刑是否給社會起著阻嚇性作用!
然而,法官自己在判案和判刑之前想些甚麼,那是執法人員絕對不能置喙的!因此,所謂「警權過大」之說,荒謬至極矣!
可是,假如有犯人以「刑事串謀」(Criminal Conspiracy) 去刑事毀壞(Criminal Damage) 某些重要設施,而且導致公帑嚴重的損失,市民就想知道法官的理據和律政司的觀點:為甚麼犯人可以不用身陷囹圄?!
這些年,法治基礎受到挑戰,市民希望法律能予人公平的感覺,而不只是由法律專業人士所操控的一門學問!市民不想見到以暴易暴,卻想見到法治得到彰顯!公帑不是白白損失的!
「罪有應得」是老祖宗的智慧,閣下同意嗎?
圖: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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