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類朋友,現代人對狗之珍視有時更甚於人,所以,最近有人在臉書、在遊行時用了「狗官」二字,旋即引來律政司拔劍而起的快速反應,我覺得有點奇。 我的思緒回到入行當記者之初,師傅教我甚麼是誹謗時舉了一個經典案例,事情發生在當年我工作的公司,涉事都是我認識的前輩…… 九十年代初,中信泰富前主席榮智健控告《壹週刊》誹謗,因周刊在一篇報道中指原訴人「狼過華秀隻狗」,為了這個「狗」字,雙方對簿公堂。 代表壹傳媒的大律師是李柱銘(圖),他在庭上向外籍法官解釋,狗是人類好朋友、是可信伴侶,何來誹謗之言? 香港人當然明白,「狼過華秀隻狗」是句廣東俗語,指窮兇極惡的人。話說從前廣州有個叫「華秀」的富豪,田地多到三日都行不到邊,連家裏的狗也是吃鷄蛋炒飯、蠔豉瘦肉。華秀的家設有監倉,倉內有老虎櫈、挖眼鈎、夾手器等,農民倘欠租欠財,不按期償還,輕則毒打,重則挖眼割鼻,或放狗咬死。所以家中惡狗都是養來咬人的,很多貧苦百姓都慘死在狗口之下,因而有「狼過華秀隻狗」一語流傳。 不過當時李柱銘卻找到此諺語另一個較少人用的出處,拿來給老外法官解說:清末光緒年間,治安極差,汪洋大盜常出沒。當時廣東番禺有個叫華秀的果農,為守護家財,特別養了幾頭沙皮狗作防衞之用。因那狗很惡,忠心護主,故李大狀認為「狼過華秀隻狗」是一種稱許,是一個「美譽」,不構成誹謗罪。或許外國人對狗的觀感向來跟中國人不一樣,所以,「華秀的狗」是「好狗」一說最後獲法官相信,雙方最後庭外和解。狗不是貶詞,原來二十幾年前已有案例。 原載︰頭條日報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398/20170228/545090/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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