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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為什麼「輕判」一個強姦犯 ?

2023.12.18 23:00 博客 微塵

40年前的一宗強姦案被偵破!當警方根據指模紀錄拘捕疑犯及提出檢控後,根據法庭消息,被告人對調查人員承認「入屋行劫」但竟然自稱忘記有沒有干犯強姦罪?何等反諷?

面對原訟庭的審訊及當年擷取的指模證據,被告在審訊前承認控罪,結果由一名特委法官判監七年!從一個普通市民的角度而言,這是令人頗為驚慄的判決!也是對女性的一種侮辱!

根據報道,從量刑十年到輕判七年的原因如下:

1. 被告在過去20年沒有犯罪!註:辯方指20年來被告沒有被捕,言下之意便沒有犯罪記錄,但這裡存在邏輯盲點,因為沒有被捕,原因可以是沒有證據,或者沒有對其懷疑,不代表他沒有犯過罪!

2. 被告直接承認控罪令受害者的胞姐在40年之後不必上法庭作證!註:受害者因受辱情緒困擾導致精神病及在29歲自殺身亡!亦等同受害者的胞姐就是受害者的「延續」,根據受害者約章  victim charter,胞姐又曾被「咨詢」過也會同意輕判被告嗎?

3. 判刑七年等同判刑84個月,扣除三分之一就等同實際坐監 4.6年!註:假定調查順利,從拘捕被告開始即2021年已經被還押,則被告實際在懲教署羈留的期數(監禁)就會被扣底,可以被釋放的準確時間就在最近判刑之後的兩年多(或更短)!

對受害者及偵查人員的憤慨可想而知!簡單的計算如下:逃離法網40年;判刑坐牢實際四年多;又扣底兩年多;揚長而去之日就在兩年之內!

根據程序,香港的判刑要看案例,但整個社會都希望有「量刑委員會」的出現,法官的判刑是否仁慈或過度仁慈可以有不同的意見,當有人命閃失,仁慈卻未必可以防止罪行的發生,「懲」與「教」是兩個等同的綱目,當監獄並沒有出現人滿之患,以較仁慈的方法對待罪犯,對受害者及她的家人是否適合呢?特別受害者因為這種心理創傷而衍生精神病及自殺身亡,我們是否需要以「仁慈」去對待一個罪犯呢?

這種案件與較早之前以去氧核糖核酸 (DNA)證明另一宗槍殺案一樣,平凡的刑偵人員將會以不平凡的方法夙夜匪懈去追緝犯人,年年月月永不罷休,這是對法治最好的交代,然而,是否公義可以得到司法制度的彰顯還是未知之數!

案件剛剛完結!究竟律政司可否提出上訴(刑期)!而我們的議員又一定是「愛國者」的話 ,可以提出一點意見嗎?

今天,假如我是受害者的「鬼魂」又是受害者的胞姐!我的懊惱又可以在何處發洩!皇天后土!誰誤倉生!冤!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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