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亦根據法律,除卻判處「終身監禁」之外,原訟庭最近對一宗毒品案的判決,應該成為本港「最高」的判刑案例了!
本案在2019年2月25日在上水古洞被偵破。從簡:3名男子在路邊貨車搬運一批毒品時被截停,查證為一批「可卡因」(Cocaine),即台灣稱為「古柯鹼」的毒品,隨後在附近的樓宇搜查亦發現另一批「可卡因」,合共335.7公斤。若以零售計算,涉款可高達3億多港元。調查過程亦發現,首被告涉及清洗黑錢(MoneyL aundering)接近300萬港元。可能由於疫情,審訊延宕到本年11月才完成及由法官作出裁決。結果,首被告被判入獄38.5年,而另外兩名被告因為認罪,亦要分別入獄18年以及17年11.5個月。
案件無奈地被拖延超過3年半,市民必須要向執行拘捕的警務人員致意,這就是刑偵「忍辱負重」的工作實況,亦是警務工作對香港法治的最好交代!請緊記,案發後就是當年黑暴肆虐的時間,負責調查的警務人員亦必須參與兵臨城下的「鎮暴」!所以,他們都要同時身兼數職,叫人感動!
問題隨即出現:入獄38.5年,究竟這名首被告是否需要完成38.5年的刑期呢?又假如判處「終身監禁」,首被告又須否老死獄中?
計算刑期之後,我們要讚嘆杜麗冰法官的心思!
根據香港法律524章,保安局已經確立了「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LTPSRB)的組織,以人道及公平的方法去覆檢犯人的刑期。
假定首被告被判入獄38.5年,等同入獄462個月的話,扣除正常三分之一,就要入獄308個月,即25年8個月。又假如首被告是47歲,可以開始對刑罰覆檢委員會提出申請減刑,俗稱「打禀」,就是72歲左右!
警務人員的責任,就是將犯人送進監獄,而判刑屬於司法系統的範疇。根據經驗,「打禀」通常不會一次便成功,更需要考慮不同的原因,例如犯人重投社會的危險程度。無論如何,這是「刑」與「責」的問題。所以,執行警務工作竭力追查,就是其責任!
最近,令社會不安的毒品案重複出現,但最令人痛心是利誘入世不深的年輕人運毒闖關不少,即俗稱「衝關豬」,亦證明毒犯無恥地以金錢騙取年輕人的合作。唯一亦可行的做法,就是這些「衝關豬」要盡快認罪,並與警方合作,以「污點證人」的身份指控躲在暗處的毒販!
當各類型毒品充斥市面的時候,守穩我們的社會就是我們這輩人的責任。難道要向英國人學習輸入鴉片去換取白銀?哪些年國家的恥辱,就是我們一生奮進的動力吧!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445350/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