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暴徒被判囚!中槍學生曾志健於2019年10月1日,參與荃灣暴動時因襲警而中槍,之後被控暴動罪和襲警罪。然而,他選擇棄保並潛逃,直到去年7月才被捕。曾志健早前承認兩項控罪,案件今(10月18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處入獄42個月。另就潛逃一事,他與同案3人均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總刑期增至47個月。
被告曾志健(22歲)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了暴動,並襲擊了警署警長曾家輝。暫委法官嚴舜儀指出,這起暴力事件非常嚴重,性質惡劣。曾志健當時攜帶盾牌和金屬棒等武器,顯示他事先有所準備,公然襲擊警察,破壞社會安寧。嚴官考慮到曾志健當時只有18歲,酌情減刑,最終判處他入獄42個月。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曾志健與其他三名被告王愷銘(23歲)、黃竣賢(17歲)和葉豪(35歲,貨倉管理員)承認自2020年10月某日至去年7月13日,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嚴官判刑時指,四名被告相對年輕,如果沒有他人的煽動和策劃,他們根本沒有能力或意願進行藏匿行為。
嚴官進一步指出,法治是社會的基石,妨礙司法公正是一項嚴重罪行,需要給予嚴厲的刑罰以起到嚇阻作用。因此,判曾志健入獄11個月2星期,其中5個月的刑期與暴動案的刑期分期服刑。王被判入獄10個月,黃被判入教導所,葉被判入獄20個月。
任何違法行為的後果都是咎由自取,支持法庭嚴正審判!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95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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