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1841年佔領香港之後就已經在1844年的十一月執行第一次死刑,原因是被告人被判謀殺一名英籍警官。作為殖民地,香港要被迫跟隨英國的做法,最後在赤柱監獄執行死刑的日子就是1966年11月16日,但香港只是猶抱琵琶半遮臉,名義上,假如被告人被判「終身監禁」的話,其實老死獄中的絕無僅有,但刑期未完卻因為疾病而歿於公立醫院或監獄中的醫院卻不少。
在回歸之前,即1994年,香港便匆忙地廢除了死刑,取而代之就是所謂英國人聲稱的「終身監禁」。然而,這只是騙案,而被判處「終身監禁」的重犯其實並不需要終生在監獄服刑,所以市民都只是誤解英國的法律,表裏也並不一致,被判處「終身監禁」的重犯都可以在服刑一定刑期之後向「長期監禁刑罰覆檢委員會」作出申請而假釋,俗稱是「打稟」!原來現存的法例也有「假釋」被判「終身監禁」犯人的機會,這樣的話,受害者的親人又情何以堪,受害者的冤魂又如何得到昭雪,真箇荒天下之大謬!其實即使沒有真正執行過死刑,英國的軍法之中到了1997年還是有死刑這一回事!
最反諷的一回事是西方傳媒要強調死刑是最不人道的判決,也是不能逆轉的判刑,甚至出現「受害者妖魔輪」 及「後來發覺無辜」的笑話:在某一程度上等同毒品合法化一樣荒誕,簡單的例子,一個有前科又嗜殺的連環殺手遇上單獨夜行的女子一樣,最後死者被劫持、虐待及姦殺之後,原來辯護律師都可以認為死者也有一定程度的責任!Blame the Victim 的笑話! 只是受害者在最不應該出現的時空出現一樣,所以死者都有一定的責任云云!
環顧整個亞洲,哪一個國家沒有死刑,即使喜歡靠攏西方的日本、台灣省及菲律賓,執行死刑也不是天大的事,更不似西方所形容為違反人類文明的行為。看看美國吧,大部分的州份仍然保留及執行死刑,由此推論,香港回歸20多年之後是否要恢復及執行死刑的確是一個合理的方向。在回歸之前,香港的警察職員會到北京訪問的時候曾經提及死刑的問題,但在香港卻引起軒然大波,一切當然是西方鋪天蓋地的「傳媒導向」而已,當謀殺犯及重犯不須要「終身監禁」的時候,就等同每一個季度都有窮兇極惡的犯人被假釋回到社區一樣。市民當然要尊重在囚人士及改過自新的犯人,不過,為什麼香港就變成為不必執行死刑的地方?
當「青紅蘿蔔人頭湯」成為市民談論的「熱搜」,整個香港的司法界對是否恢復死刑是否需要進一步商議呢?今時今日,市民並不希望被一面倒的西方言論所誤導,這些年,更多的市民看透了西方謬誤,要麼恢復執行死刑就是一個很重要的議程,是整個社會都要參與討論的大是大非,而不是少數「社會精英」的「私法」!
在台灣,是否執行死刑早已成為民進黨的笑話,甚至38名死囚仍然等待處決,當看到明顯患有精神病的隨機殺人犯鄭捷在判刑十九日之後迅速被處決的速度,就看官方的意志及民意的趨勢!
執行死刑不在處罰罪犯而是對罪案徙木示信的決心,只是對受害者遺屬的一劑良藥,不在報復而在安撫!
反諷地,跟據香港法律 Cap 524 章,從後殖民地開始,我們的保安局制定了「長期監禁刑罰覆檢委員會」,其實將法庭的判決用法定的程序在日後恣意刪減,美其名是給予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但這種機制又曾經有過深入及廣泛的全民討論嗎?
面向國家及民意,難道執行死刑就一定是野蠻無理的法制嗎?就在回歸20多年之後,香港會有醒覺的一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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