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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沒有「判刑指引」如何服眾? 

2023.01.03 23:00 博客 微塵

回歸25年,警隊前線仍要忍辱負重,因為警察從來都被要求不能挑戰法庭的判決,這是殖民年代的荒唐,因為主子是英國人的話,挑戰法庭的判決就等同挑戰「皇室制誥」的權利,所以抗拒法庭就等同叛國!細心想想,即使英國人帶來了當年比《大清律例》完備的「普通法」,我們也必須跳出思想上自1841年之後的桎梏,因為西方法制除卻「普通法」外也有「大陸法」,例如法國和德國,難道只是英國人過去的管治,我們就要永遠獨尊只一種法制嗎?香港人都可以解放思想嗎?

然而,《基本法》清楚指出我們要跟從「普通法」的制度,這是「一國兩制」的基礎,不過,當台灣回歸祖國,整個國家就會出現「一國兩制」及「四法域」的情況!所以也不是稀奇古怪的事!

黑暴中出現兩宗判刑令執法人員深深不忿;為首是鄉事勢力參與暴動用藤條打人一般判刑七年;但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暴動時用刀刺傷警察的孤狼黃鈞華卻因為認罪只判監5年;而協助黃鈞華登機逃走的女友又因為認罪而判監一年!

司法制度需制定更公平準則?

這也奇怪,用藤條暴動一定不會打死人竟然平均判刑七年,但有意識地攜刀暴動又蓄意傷人(to maim)但只因為認罪輕判5年,那位所謂無知的女友又因為認罪輕判一年。對執法人員,這門子是什麼的公義?假如一個法庭也不能替受傷的執法人員說出公道話,執法人員又為何守護法治?所以,司法制度要繼續「縱容」還是需要制定更公平的準則呢?假如在審訊之前認罪就可以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警方努力蒐集證據指證被告又有什麽迫切的需要?

法庭在實際操作上,所有辯護案件都只是「估計刑期」的遊戲,因為除了國安法有五年監禁的規定外並不是所有罪行也有判刑指引,所以判刑只是用過去的判刑去衡量當下的刑期,負責審訊的法官的酌情權又如何釐定呢?不必自圓其說,同一件刑案之中要同情被告人是「人治」還是「法治」?而受害者約章又是合理的考量嗎?

所以,一個個別法庭的決定是否可以在政治上縱觀全局及「徙木示信」呢?將來的「四個法域」又如何取得平衡?更重要是普羅大眾及廣大的人民如何評論一個法庭的決定!整個政府又如何建立威信?

回歸25年後又早已改朝換代,要在融合普通法的前提下,出現「量刑委員會」又是否可行?近期出現所有不平衡又過度仁慈的判刑,執法人員又如何面對?當警隊仍然缺員,這些判刑又如何服眾令警隊保留人材呢?官方的取態就是重中之重?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而社會更需要大家都看得到的公義!

原圖:文匯報

https://www.wenweipo.com/a/202009/14/AP5f5e9392e4b0bd37d98c3f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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