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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罷免中大校長
難度冠絕八大!
應修例看齊其他公立大學

2022.05.16 08:00 博客 鄭久慧

中大是公立大學,花的是納稅人的血汗錢,必須受香港法例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下稱《中大條例》)監管。中大校董會在上月底通過續聘校長段崇智三年的決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中大校友及民間團體均質疑段氏的任命,要求教育局及立法會跟進事件。

任免大學校長絕非小事,須嚴格依照法例而行。惟筆者比對八大院校的法定條例,發現《中大條例》在免去校長職務方面,條文含糊,校董會酌情權太大,立法會應修例確保所有公立大學校長的聘用及罷免條件一致,確保公平!

一、罷免校長條文深藏《中大條例》附表

多間大學罷免校長的條文直接載於法例「校長」專項條目之下,例如香港法例第1075章《香港理工大學條例》就在第8條「校長及其他教職員的委任」下第(4)點列明;而香港法例第1145章《香港都會大學條例》將免去校長職務的要求清楚列於第11條「校長及常務副校長的委任」的第(6)-(8)點。港大亦同樣將任免校長的條文置於「校長」此項的定義之後,沒有絲毫含糊。香港法例第1053章 《香港大學條例》第12(5)條定義了香港大學校長為「大學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緊隨其後的第12(5)條就賦權予校委會可終止校長的聘任。

但參看《中大條例》正文並無涉及校長的專項條目,只在第6條「主管人員」內簡略定義校長,校長的具體職責列於附表1的規程6。而校長的免職僅僅在條例正文第13 條「規程」之下的(1)(C)項略略一提,詳細免職安排更要跳過《中大條例》正文,在法例第77頁的附表1裡規程24第3點才能找到。

二、罷免校長條文含糊具爭議性

《中大條例》條文含糊,並無列明罷免校長所須的校董人數,難免造成爭議!不少大學條例均有明文規定,例如《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8(4)條、《香港都會大學條例》第11(6)條及《香港敎育大學條例》第11(6)條均列明須三分二校董通過校長免職,而《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4(4)條則規定需要四分三校董首肯,才能罷免校長。

三、中大校董會酌情權太大

《中大條例》賦予中大校董會極大的酌情權,參看《中大條例》附表1規程24(5)所載罷免校長的「好的因由」,校董會未必需要參考下屬委員會的報告,就可自行判斷校長是否在身體或心智方面無行為能力,以及校長某些行為是否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的性質。即使校長被裁定干犯任何刑事罪行,仍須留待校董會自行考慮,來判定該罪行是否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的性質,似將校董會的決定凌駕於醫護的專業評估及法庭的裁決之上。

四、宜統一全港標準 而非任由大學校董會說了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中大條例》予人校董會可任意專權之感。在任免校長的法定程序上,中大應與其他七間同是拿公帑、接受教資會資助的公立大學看齊,確保校長都是才德兼備。立法會宜盡快修例,統一全港公立大學任免校長的標準,避免納稅人爭議。

細看城大、理大、嶺大、都會等多間大學罷免校長的條文均採用「行為不檢、不稱職、效率欠佳或其他充分理由、好的因由」的字樣,中大卻是「就維持香港中文大學的效率及良好秩序以及確保規程、校令及規例的妥善執行,向大學校董會全面負責」,難免予人中大校董會「說了算」的感覺!正如這次段校長續任,出現中大校董會大多數認可,但中大校友及納稅人非議的情況,何以服眾!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www.singtao.ca/3455238/2019-05-15/news-%E4%B8%AD%E5%A4%A7%E9%86%AB%E7%A7%91%E6%98%8E%E5%B9%B4%E6%94%B6%E7%94%9F%E6%9C%80%E4%BD%8E%E9%96%80%E6%AA%BB%E6%96%87%E6%86%91%E8%A9%A67%E7%A7%9140%E5%88%86/?variant=zh-hk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656864/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
Philip Li
關注這事的立法會議員請採取行動廹使中大校董會取消剛與段崇智校長簽訂的續約書。
6天前
Te Kong
如果有KOL或議員發起罷免段氏,我們一定支持。 消滅暴大,還我中大。
6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