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一輛的士駛經長沙灣道,因被擲雜物而鏟上行人路,釀成交通意外,肇事的士司機隨即被不少暴徒肆意圍毆。警方事後拘捕多名疑犯,審訊後,其中一名20多歲的女老師因為離世而被終止審訊,而另一名男被告、身為會計師樓的管理人員因認罪,據報是暴動及傷人罪,地院竟然判刑三年。案發情況社會有目共睹,那是泯滅人性、慘絕人寰的圍毆,是「打大數」的施虐。案發時,的確人馬雜沓,警方只能拘捕有限的被告,這是可以理解的。2019年的下半年,確是民粹瘋狂民智低劣的時間。審訊時至今日才結束,換言之在案發兩年七個月之後,審訊才能終結及頒下判刑 。
反觀在英國多年前的暴動中,英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是「夜審郭槐」一樣,用內地的言語就是「加班,加點,更會加刑」,不但迅速將暴徒繩之於法,更要彰顯法律及阻嚇作用。但香港的司法系統就做不到,孰得孰失,要留待下屆政府決定。
最大的問題是:假如案發之後,這名被判刑三年的暴徒早已被還押候審,這名暴徒在判刑之後,就可以大搖大擺地離開法庭,因為扣除三份之一的認罪判刑期是正常不過的,這又如何彰顯法律及阻嚇作用?
不幸地,這不是個別的案件及判刑結果。在2019年下半年參與暴動的暴徒被捕,即使被判有罪,仁慈的法庭通常都不會頒下超過三年半的判刑,那就是說:假如還押候審的話,這些暴徒都可以迅速離開監獄了,因為還押期都可以用作「扣底」之用。
這位可憐的的士司機有7條肋骨被打斷,頭部被多人使用各款就手的武器所重創,連價值14萬的手錶及現金二萬三千元都被搶掠。也許全港市民記得他倒在血泊之中、腿部扭曲又奄奄一息的相片,這刻不在煽情,但這是公平的判刑嗎?
有了對比才能明白判刑的荒唐!差不多同時期太古城的血案中,一名長期患有抑鬱症的男子在持刀傷人之後,再咬甩時任區議員趙家賢的耳朵,結果在高院被判刑十四年半。疑問出現了,難道聚眾犯事「打大數」就可以得到優待嗎?我們的司法系統又是否在鼓勵聚眾行兇?
警務人員都明白不能直接對比所有判刑,因為這是刑事法庭經考慮後的決定,然而,患有長期精神病也不是一個輕判的理由?也許顛覆了所有法律書本上的案例!
還有在九龍塘又一城的暴動及搶犯案,在前線拘捕犯人的總督察都被人圍毆,但法官只否定了證人在「認人」(identification)時的供詞,就釋放了被告人,令所有警務人員沮喪。假如在又一城的CCTV片段也不能證實事件,司法系統上又如何舉證在童樂居肆意毆打兒童的暴行呢?雖然這案仍在等候審訊不應詳加討論,但即使有了錄影系統,年幼的受害者也不可能完整地訴說被毆打的經過及指證被告人的身份,那麽,負責調查的警務人員又該何去何從?又如何除暴安良?
假如司法給警務人員開了一個大玩笑,警隊也可以大棒除魔嗎?暴徒用上「私法」,但警察就受制於「司法」, 思前想後,真是一個荒唐的年代!
原圖:頭條日報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85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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