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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暴動的終結:
國內也有「減刑」制度

2022.02.03 11:00 博客 微塵

回歸是認祖歸宗。不過,這幾天網上都有人吹噓1月26日的所謂「榮光」,就是一小撮的人類認定了1841年1月26日英國人佔領香港島的日子,這當然荒謬。說來弔詭,百年之後的1941年12月25日就是日本攻佔香港的一日,但戰後因為國際形勢,本港需要為國家另有任務,並且繼續繁榮,到了1997年7月1號才回歸祖國。回歸是堂堂正正的舉措,我們也絕不承認三條不平等條約,承認殖民政府就是賣國賊!

市民有責任了解國內的制度

回歸當然先要進入大灣區的建設行列,市民也有責任去了解國內的制度。既然在上文中解說了香港在「判刑之後也有制度上的減刑」,這篇文章便為大家介紹國內的刑法。互聯網之下一切透明,市民都可以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案,地址是《法信》(www.faxin.cn)。如今,任何人願意查找真相都可以找到數據,但盲目篤信西方價值的人類都不會相信國內的制度與香港的差距已經迅速拉近,甚或超越。

在修正案的第六節:「減刑」已有詳述。從簡,謹引述第78及79條的內容。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 再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 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 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去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公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院程序不得減刑。

簡明地分析,香港的減刑制度的確自動自覺亦有「覆檢委員會」去決定,但國內的減刑必須由各級法庭程序去審定。

世上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的確要依靠專業人士及公義去護佑及適時修訂,當一個廉政公署的低級調查員也犯了絕對低級的錯誤,就明白在複雜的社會太多假象,而且眼見也未必是事實。當市民花上更多的時間去理解國內的程序及進步後,才會明白我們只是童話故事裏一隻驕傲的兔子!

世上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

最後,市民也許並不掌握實情,但根據數字,現時美國的在囚人士數目也是世界第一,而且並不包括在所謂海外屬地因政治理由而長期囚禁的所謂疑犯!

無語問蒼天,照顧「囚權」當然是懲教署的工作,但要諮詢美國的「囚權」又該問誰?邵家臻也懂嗎?我呸!

原圖:Pixabay

https://pixabay.com/photos/barbed-wire-chain-link-fence-prison-96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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