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緣無故鎅傷一名警長的被告被判入獄七年又九個月,究竟被告是否需要在懲教署服刑七年九個月呢?不必詢問市民意願,制度上就有減刑的安排。
香港的法律的確仁慈,減刑的制度讓我道來。
在警察退場時無故施襲的確令人髮指,但被告只是一個中六學生,他的仇恨緣自無知,這就是被政客利用的例子。被捕時不屑的面容,加上茫然的恐懼,就是整個黑暴的寫照。先師霍韜晦先生已有指示,黑暴中要責備的該是成年人!執法者都希望做到「得饒人處且饒人」,的確,同一天空下,彼此無仇無怨,所以罪首當為推動違法達義的偏執政客,以及西方政治力量!
法庭減刑的原則是「認罪」,而且必須在審訊之前認罪,不能在審訊途中大勢已去而決定「認罪」,法庭一般先減刑約三分一。是次判刑是認罪減刑之後被判七年九個月的監禁,等同93個月的監禁。一旦判處入獄的話,如果行為良好也沒有違反任何懲教署的條例,一般可自動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那麼,93個月的監禁會大約遞減至62個月。
隨後的計算,需要減除被告人還押在懲教署的時間。用同一案件為例,案發在 2019年10月,隨即被捕還押到判刑,即2022年1月,約還押了27個月;減除這27個月之後,就等同在35個月後,這位差不多奪去別人生命的年輕人便可以被省釋。換言之,這位被告約在2024年12月就可以被釋放。當然,他要接受釋囚監管的安排。不過,人間正道,又何來公義?
以上都是法律容許的,可參閱:一,香港法例第234 A章《監獄規則》第69節;二,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 A節。
至於被判「長期監禁」或「終身監禁」的犯人,假如行為良好及悔疚所犯下的罪行,也可以透過「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申請減刑,這也是在囚人士法律容許的權利。詳見香港法例第524章,即俗稱「打禀(petition)」。
更稀有的減刑機會來自「污點證人」,假如律政司同意,污點證人又能夠在審訊後成功指控幕後罪首,亦可以透過恩恤減刑。
整體而言,香港的法治體現了平衡及公義。不過,任何法治都是一個制度,這個制度要靠所有執法人員、政治人物及學者䕶佑。假如政客及偽學者倡議「違法達義」,就是法律制度上的陷阱,因為世上從來沒有最好的制度,只有對比之下更好的制度而已。
因此,所有執法及懲治機構都是任重而道遠的工作,市民只可以支持,而不能輕言革命去摧毀所有持之有效的法治。身為這個大時代的執法人員,只有不斷回顧自省及前瞻。每年兩次在壁屋監獄向在囚人士頒發公開試的成績便是回報,家長們因重聚而喜極而泣,躲在幕後的,就是故作矜持、但早已淚眼模糊的懲教人員。
感恩香港!
原圖:頭條日報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95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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