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出現109位人士透過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上呈他們為涉性侵多名少女的被告撰寫的求請信,不言而喻,內容自然為被告求情說項,被告最後被判監7年半。
市民對判刑一向服膺於法庭的判決,只可惜在佔中及連串黑暴後,市民就經常看到量刑及判刑是令人詫異的事實!市民對於毫不對稱的判刑深惡痛絕,市民都是守法的公民,更多數的市民都認為判刑明顯地不足夠Manifestly Insufficient,不過,律政司才可以考慮「上訴」,市民也不能置喙。然而,可以讓我們利用這個案例來解說,為了公義,律政司都要考慮到對罪犯的「阻嚇性」及「受害者約章」的層次。
案中男被告是香港演藝學院畢業生,他被控在2014至2018年間,騙得4名年齡僅13到16歲的受害者在不同的地方性侵,性虐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共18條罪行或交替罪名,罪成後只被判刑7年半,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亦等同在服判60個月即5年就可以獲得釋放。假如被告在還押中等候審訊的話,尚可以扣除還押期內的長度,可以更早獲得釋放,甚至遠遠低於5年!
跨越4年精心部署,而且是針對未成年少女的性侵令人髮指,既然是持續有計劃的犯罪行為,亦沒有證據顯示只是一時衝動的違法,何以出現109封求情信替被告人說項?究竟這些願意替被告說項的人類是什麼背景?香港市民都希望知道。根據保護受害者的原則而言,假如這109名「大作家」都是參與教育工作或照顧幼兒的前線人員,就更加令人驚恐,也許原審法官要召開聽證會去理解這些信件的真實性,即 authenticity。為被告說項也要合情合理,不可以隱藏身份,難道永遠是立場為先,公義反而是配套?
也許律政司亦要考慮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Law Reform Commission的機制去研究這些信件的信納標準,假如毒販可以為毒販求情、政客又可以為政客求情、性罪犯都可以為性侵犯求情說項的話,難道法官都可以自動認證信件內容又接納成為減刑的理據?或許求情信的作者身份必須公開,亦可以在審訊的紀錄上被市民查閱。
公平不但要在審訊中出現,也是整個社會都能接受的一個標準。站在受害者及她們家人的角度,少於5年之後被告人就可以釋放,等同侮辱法治及法官智慧,市民都會覺得是公平的量刑嗎?
全世界都認同法治的重要,市民也明白判刑不在懲處、長短乃是對犯罪份子的阻嚇性,不過,假如這4個受害者都是各位大法官的女兒,你們又該如何自處?易地而處是最好的考驗,請各位評評理吧!
原圖:星島日報,HKAPA EXCEL網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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