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荏苒,始於佔中。道路,要靠人行出來,這是第500篇文章!
施政報告中提及要考慮對年輕、初犯又認罪的暴徒給予機會,但受過暴力傷害的人士差不多一致反對。這是一個困局,「告」也難,放「生」也難。
先要了解「警司警誡」及按裁判司條例之下的「自簽擔保守行為」都是既存的機制,不可能為了包庇而去「放生」任何人。警司警誡(SP Discretion)是律政司賦予警方的酌情權,而自簽擔保守行為(Bind Over)是裁判司條例下的權力,兩者不應被誤解成放生暴徒的手段。
事實上,黑暴之後積壓大量案件,以現時檢控的效率更衍生不少的問題。從證人、證物及搜證都容易出現不協調,也就是辯方樂於見到的情況。其實兵荒馬亂,拘捕犯人豈是上策?驅散就一了百了。然而,這一刻回顧當時的優先次序就不太妥當。處理等待審訊的案件,在檢控上就要有適合的拿捏。執法者當然希望罪犯伏法,可是,檢控上也有預期的困難,一宗「暴動」與「非法集結」已經涉及不少隸屬各單位的證人,基本上難以保持一致性的證供,與其被辯方污辱,為何在檢控上不能轉折?
假如在沒有涉及暴力及市民受傷的個案中,為什麼不能從「參與暴動」降格為「非法集會」或「阻差辦公」?一則較易成罪,二則較容易被被告人接受,這種檢控不在「復和」,而是效率及包容,將有限的資源投放在頑固的暴徒身上,也許是上策!花上太多資源,又要等兩三年才能審訊,就等同放生暴徒,證人的記憶自然更模糊,也較容易被挑剔 ,這刻的堅持也是枉然!
最重要的一回事,就可能是間接地資助了為暴徒辯護的所有「黃&旺」律師樓,利用辯護的原則,公帑就予取予攜了,值得嗎?打個比喻,一宗在地院的個案,法援署也許花費數百萬到數千萬的公帑為一名被告辯護,整個過程就等同「資敵」,而檢控成功率也沒有一定的保證,一大群暴徒被控,更等同以億元計的「資敵」!
當然,剿滅頑固的罪犯不會是資源上的問題。不過,一部份被告都可能是已被誤導的學生,危機中就要用上「法家」及「儒家」的智慧,做到得饒人處且饒人,大海無量兼容並包,要社會盡快復原重回正軌,也應該付出多一分的接納及自信。
不過,這是一個兩難之局!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10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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