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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大場面,誰不想看?

2020.11.04 08:30 博客 屈穎妍

八卦是人的本性,老實說,我都好想見識大場面,我更想親歷大時代,不過我怕死,也守法,更聽話,警察叫市民遠離暴動現場,免阻差辦公,免添煩添亂,所以我們都言聽計從躲在家。

不過,我開始後悔,其實我們是不是過慮了點?

去年8月31日,8人在灣仔參與暴動,其中一名社工已因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餘下7人亦於上星期(8月31日)被區院法官沈小民全部放生。

雖然這7人穿著跟暴徒一樣的黑衣豬咀頭盔眼罩,雖然這7人都是一見警察就逃跑最後被截獲,雖然這7人當中有身藏伸縮棍甚至汽油彈……但沈官的觀點卻驚為天人,可惜諾貝爾沒有法律獎,否則今年得獎者非沈官莫屬。

沈官說:

1. 疑犯蒙面,是擔心被誤認暴動者;

2. 選擇穿黑衫黑褲,是個人喜好;

3. 戴豬咀防毒面具、口罩、眼罩是無可厚非,遇到警方放催淚彈也可有保護作用;

4. 疑犯逃跑不一定是畏罪,他們可能出於對警察的恐懼,看到有人被警棍打頭,逃跑是自然反應;

5. 身處暴動現場未必一定是暴徒,很多人都希望見證歷史時刻。

基於疑點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沈小民法官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看完這判決,我後悔,當年沒有親身到在觀塘物華街感受大場面見證大時代,因為那天,葉繼歡等一眾悍匪手持AK47連環搶劫5間珠寶金行,並與到場警員激烈槍戰,雙方駁火超過40槍,是世紀駁火,此情不再。但我竟躲在家看新聞,沒有即時跑落現場觀戰,沒有戴上面罩背個汽油彈去以防萬一,錯過了歷史時刻,可惜啊可惜!

其實,三年前沈官曾經判過旺角暴亂裡一宗類同案件,當時三個疑犯也是在暴動現場被捕,一個辯稱只是來看熱鬧,感受大場面;兩個說自己只是見人跑他又跑,逃走是怕警員誤會。而三年前沈官是這樣裁決的:如果你真的無辜,真的怕被誤會,應該站在一旁或原地不動,人走你又走,只能說明你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

今天的我,打倒昨日的我,到底判官審案是看心情?還是看立場?咦,其實法官不該是看法律的嗎?

我只知道831暴動當日,警方由「藍旗」定性現場是非法活動,舉到「橙旗」警告將使用武力,再出動「黑旗」提醒會放催淚煙,那些被告仍要繼續留在大場面見證大時代,法律已定性,他們全屬暴動參與者。

這些年,我們常聽到「疑點歸於被告」這句話,但正義呢又到底歸誰呢?

原載:港人講地

https://www.speakout.hk/%E6%B8%AF%E4%BA%BA%E5%8D%9A%E8%A9%95/63907/-%E7%8D%A8%E5%AE%B6%E6%96%87%E7%AB%A0-%E5%A4%A7%E5%A0%B4%E9%9D%A2-%E8%AA%B0%E4%B8%8D%E6%83%B3%E7%9C%8B-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362023/%E5%8D%B3%E6%99%82-%E6%B8%AF%E8%81%9E-831%E4%B8%80%E5%91%A8%E5%B9%B4-%E4%B8%AD%E5%9B%9B%E7%94%B7%E7%94%9F%E6%B6%89%E9%9B%AA%E7%B3%95%E7%AD%92%E5%A0%B5%E8%B7%AF-%E5%87%86%E4%BF%9D%E9%87%8B%E5%BE%85%E9%80%B2%E4%B8%80%E6%AD%A5%E8%AA%BF%E6%9F%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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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
ckco
審小民法官做埋辯護人, 其實他怎知道疑犯的想法, 法官亦無証據證明自己講的是事實. 其實他們就是暴徒, 個法官隻手遮天.
20201107
ckco
法官轉移塲景, 群眾聚集滋事, 變成個人日常生活的行為, 便解脫犯法的嫌疑, 好多法官都是用這一招去主動放生被告. 例如會計在街上拿著雷射筆不是犯法, 但法官無計算會計是聚眾下用雷射筆指向警察, 正如擲飛刀唔夠力無傷人, 都唔算襲警.
20201106
Steve WU
so upset over this so-called "沈官"!!
20201104
Philip Li
呢條發觀根本就變態, 中央應該根據國安法有關條例透過國安處清除私法机構 馬毒辣及其黨羽(林鄭已經不可靠及不可信)。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