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將軍澳景林邨行人隧道發生一宗斬人案,一名失業導遊拿刀砍傷在貼黑暴連儂牆的三男女,被控意圖傷人罪。
疑兇犯案後曾逃回內地,但即日已返港自首。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罪行嚴重,須判以阻嚇性懲罰,重判45個月(即3年9個月)。
郭官判刑後說:「相信被告是真誠後悔,而他逃走後再回來自首的表現實屬高尚情操……」結果,被黃絲黃媒抹黑、攻擊、投訴,甚至把判詞扭曲為「法官讚斬人是高尚情操」。
郭官同情罪犯,但他並沒有輕判罪犯,證明郭官的法律判決並沒有受他的個人感受所左右。
然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最終還是決定,不再讓郭偉健法官審理涉及政治的案件,馬道立強調,司法人員不可偏頗,即使觀感上讓人覺得偏頗都不可以。
奇怪的是,當另一個法官的判案不斷地給大眾極度偏頗的觀感時,馬大法官卻視若無睹。
去年三月立法會的《國歌法》公聽會內,三名分別是樹仁、教大、城大學生的「香港眾志」成員,在議事堂亂衝亂撞及大叫大嚷,推跌保安衝向台上的局長聶德權,因而被控普通襲擊罪。當時裁判官何俊堯稱讚三人未來必是「社會棟樑」,故應留「有用之軀」,不會判監,只輕罰每人1000元。
在立法機關打人搗亂,原來比亂拋垃圾的刑罰還要輕。說完偏幫的話還要輕判,證明何官的法律判決完全受到自己的立場及情緒所牽引。
這只是何官手上其中一個經典,有市民找出8宗何俊堯法官的問題判案向司法機構投訴,結果,6宗不成立,2宗因仍有上訴程序,故未能處理,而6宗不成立的投訴,包括上述輕罰1000元的,還有更多是無罪釋放的。
這個調查是由總裁判官蘇惠德進行,馬道立最後確認結果。用反對派最常用的說法,就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即是你投訴一個警察,然後由直接管他的一個督察處理完,再由警務處長一人了結,請問反對派,如果這樣處理警察投訴,你們收貨嗎?
警察投訴科是一班熟悉警務工作的人,監警會更是一班警隊以外的專業人士,這些人若跟被投訴的警察有密切工作關係,一定會避嫌不沾案。過去所有警察投訴都是用這兩途徑處理,但反對派仍一次又一次說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更不斷強調要搞什麼「獨立調查委員會」。
對比之下,一個總裁判官查另一個裁判官然後說投訴不成立,豈不是更完美的「自己人查自己人」?老實說,那簡直是「官官相衛」的最佳例證了。
原載:港人講地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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