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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明天帶把斧頭出街

2020.08.16 08:00 博客 屈穎妍

其實,什麼才是攻擊性武器?手槍?利刀?斧頭?錘仔?電鑽?士巴拿?鐵棍?……法律專家說,攻擊性武器的定義,視乎你拿着那東西身處什麼環境、在做什麼事。

舉個例,你站在地盤,褲袋插把螺絲批,當然不是武器,但你在地盤跟人起爭執,拿出這螺絲批,它就成為攻擊性武器了。又譬如一張摺櫈,放在大牌檔它就是摺櫈,但如果一班黑社會在大牌檔講數時大打出手,拿起摺櫈互毆,這時候,它就成了攻擊性武器。

這是一直以來的法律解讀,直至,去年黑暴引發社會嚴重撕裂,撕裂到連法官都分了立場顏色,從此,世上再沒有攻擊性武器了。

昨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結的一單案就是現例,去年9月2日,警方在一名22歲男子的背包搜出士巴拿、行山杖、防毒面罩等物品,他直言物件是用作自衛及守護連儂牆之用:「驚畀白衫人打先問朋友攞士巴拿,無意傷害他人……」,結果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裁判官林子勤認為物件一直藏於被告背包,沒拿過出來,顯示被告沒有攻擊別人的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

同日,在東區法院又有一宗藏有攻擊性武器案開審,25歲的工程師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灣仔港鐵站外,因管有一部電磨機、兩個圓磨機刀片、兩個錘子、四支螺絲批、一個電鑽及一套無線電收發器並出現於非法集結現場而被捕。

裁判官何俊堯表示,因為防暴警與便衣警對被告工具袋的說法有出入,一個說他拿着工具袋,一個說工具袋是從被告背包跌出來,疑點歸於被告,結果半日就把案審結,無罪釋放。

其實為什麼警察可以搜查疑人並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那完全是為了防止罪案發生。假如一個準備持刀箍頸打劫的賊人,在警察日常巡查中被截獲並控告他藏有武器,那就能阻止罪案發生,保障市民安全。如果,要待持械匪亮出刀劍才告得入,那可能已有人命損傷了。

當刀錘、電鋸等已不再是攻擊性武器,明天我就帶把斧頭出街,因為只要放在背包,沒拿出來傷人的意圖,法官說,就不是罪。如果加句:「斧頭是用來遇上白衣人時自衛用的」,罪更可恕了。

原載: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20/0815/486650.html

原圖:FAVPNG

https://favpng.com/png_view/pirate-weapons-cartoon-version-weapon-cartoon-club-png/ArRYZJ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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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
Dylan Lee
香港司法界早已完全淪陷多年...除了最高終審法院被班外國紅鬚綠眼魔鬼控制著...其下的二, 三, 四流官職亦大部份由一些黃皮白心, 崇洋走狗漢奸所操縱著! 歷屆特首...包括林鄭...肥驊等人因懼於此等法律惡勢力在政府內根深蒂固和強大, 幾可隻手遮天....為了自保, 又怎敢動這班魔鬼分毫? 這解釋了為何在: 司法..教育..傳媒..醫療..四個界别的大量內奸, 和立法會內的黃屍議員可以如此肆無忌憚地任作妄為, 就是因為有這班狗棺的保護和放生! "擒賊先擒王 !" 故亞爺定需先趕盡殺絕這班狗棺...否則其他什麼撥亂反正的政策施行都是枉然 !!!
20200820
Ken Liu
同樣罪名,一時判監十二個月,一時判社服,一時又無罪釋放,甚麽判刑準則,甚麽根據從前案例,甚麽法律公正,一律抛諸腦後,市民都看得出法官只憑個人立場判案。律政處又啞忍不上訴,嚴重失職。
20200816
黃就是蝗
"物件一直藏於被告背包,沒拿過出來,顯示被告沒有攻擊別人的意圖,裁定罪名不成立。"立此字例:日後黑幫開片,警察在街頭截查「白衣人」背包,找出牛肉刀+白手套+鬼面罩,都因為"物件一直藏於被告背包,沒拿過出來,顯示被告沒有攻擊別人的意圖"所以1唔怕會被告。2告都唔怕會罪成。
20200816
wljiang
三權嘅阿頭,請你清理司法界嘅病毒,有需要就請中央派專家嚟幫手喇
20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