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黑暴重臨,肆虐多區,無辜市民慘被「私了」!盡快立法讓香港社會恢復秩序是當務之急!
人大在北京快馬加鞭訂立《港區國安法》,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透露最快6月可完成立法,比原本預期的8月提早了兩個月!香港立法會應急市民之所急,建制派在立法會佔大多數,內會也選出主席重回正軌,現在正是立23條的最佳時機!2002年「葉劉」版本的《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內容完善,思慮周詳,毫不過時。塵封18年,23條是時候立法了!
人大立國安,香港立23條,同時進行,有沒有衝突呢?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昨天指出:人大與香港立法會同時立法,並無矛盾!《港區國安法》是由人大立法的全國性法律,放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由特區頒布實施。而23條立法跟從香港本地立法程序,進行立法。如果23條可以立法,香港執法部門就能援引更多的法例,是好事!而香港立法的原則很簡單,就是不能抵觸已經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因為人大考慮的是全國的層面,如何在香港保障國家安全。故此,本地的23條立法不能違反人大制訂的《港區國安法》。兩者是兩個層面的法律,《港區國安法》的法律階梯高於香港本地自行立法的23條。
經歷佔中、旺暴、黑暴的洗禮,香港人是時候清醒客觀地看待23條立法,承擔保港衛國的憲制責任!
2002年保安局提請立法會的23條諮詢文件,竭力改良原有含混嚴苛的普通法原則,去除殖民地遺留舊法,旁徵博引各類公約、外國及本港案例,務求令23條立法合宜合適。
刪除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叛逆罪裡「針對君主或國家元首作出的罪行」條款,例如襲擊君主的罪行,使其符合《基本法》的憲制概念。
諮詢文件多處提及將現有的普通法罪行訂明為法定罪行,明確入罪條件,避免爭拗。2.14指明「隱匿叛國」裡何謂「適當當局」;4.13建議將煽動他人干犯叛國等罪的普通法罪行訂明為條文;2.11建議將「協助交戰的公敵」相關判例編纂為成文法則。
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第II部第9-14條可概括歸納為煽動的行為,具有英殖期間嚴格管控殖民地、防止叛亂的特色,陳弘毅指出此法基本上抄襲自其他英殖民地相關法例,比英國本土有關法例嚴苛。例如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意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意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政府建議23條立法時,純粹發表意見、報道、評論其他人的意見及行為不會構成刑事罪行,但煽動他人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達致危害國家目的,則屬犯法。
諮詢文件建議廢除不適用的普通法罪行,可能因為此罪行已包括在其他罪行裡,例如2.15的「有代價地對叛逆罪不予檢控」。
23條立法諮詢文件擬定時,充分並謹慎考慮了國際公約中關於人權及自由的條文,既有因《基本法》規定而對香港特區有約束力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也有其他在本港無憲制地位的條約或原則,如《歐洲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約翰內斯堡原則」、「錫拉庫扎原則」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案例及改革建議也有涉及,例如國家與公民的「回報關係」就參考了《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員會第49號文件》。
基於普通法罪行而訂立的現有法例條文,某些或未有清晰列明罪行元素,難以確認法庭判案時,是基於條文用語詮釋,還是引入普通法進行詮釋。例如1952年《大公報》案,該報因刊登《人民日報》抨擊港英迫害愛國人士的文章,督印人費彝民等被控煽動叛亂罪,原訟庭及上訴庭直接按照條文用語判案。23條諮詢文件認為現在必須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審視此一司法先例,保障人權。
在23條立法後,某些現有法例部分將變為「非必要」,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控罪的免責辯護。同時,某些法律規定本身有違刑事審訊證據原則,也已經被大部分普通法轄區廢除,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2條的「任何人不得因一名證人所作的未經佐證證供而被裁定犯煽動罪」。諮詢文件建議,為釋除公眾疑慮,在23條立法中仍予以保留這些現有規定。
《基本法》二十三條中的「分裂國家」、「顛覆」罪行,現有法例並無明確涵蓋。諮詢文件於是建議將現有「叛逆性質的罪行」的部分適用範圍抽出作為新法的根基,既明確了舊法的部分應用情況,也使新法更具公信力。
據陳弘毅分析,新增的「分裂國家」、「顛覆」罪行,建基於香港原有叛逆罪「發動戰爭」的概念,牽涉「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及「嚴重非法手段」,比中國內地相關條文寬鬆明確。
國家仁慈,為港立法,香港也應爭氣,自己救自己!立法會盡早通過23條,與《港區國安法》雙管齊下,撲滅黑暴,肅清港獨,恢復香港優勢,才是長治久安之道。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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