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庭判決量刑如兒戲,如何服眾?
近日的「羅敏聰辱國旗案」,裁判法院僅判20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上訴後,上訴庭改判即時入獄20天。原審裁判官指「被告不涉焚毀國旗等危險案情」,上訴庭卻指「犯罪情節十分嚴重,被告行徑惡劣」,兩級法院量刑兩極化,更各執一詞,易造成社會混亂,影響司法權威!
幾乎在同一日,區諾軒「大聲公」襲警案,兩項罪名成立卻只輕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樣引發社會激烈迴響!令人震驚的是,案中代表律政司的外聘檢控官陳文慧大律師一直飽受黃絲網絡欺凌,全家被起底滋擾,個人聯絡資料被公開。恫嚇主控官當然是為了影響其出庭表現,妨礙司法公正!陳文慧在庭上勇敢講出事情,希望法庭記錄在案,裁判官卻連兩分鐘時間都不願意給她,直接打斷她,是否違反人道?姑勿論言論自由,似乎就連最基本的申訴權都被剝奪!
面對這一樁樁香港法庭不平事,除了靠律政司把關上訴,香港市民只能選擇啞忍嗎?
在英國行之有效長達30多年的「過度輕判檢討計劃」(Unduly Lenient Sentence Scheme) ,容許檢控官、受害人、受害人家人及公眾人士,就計劃涵蓋的任何「輕判案件」提出質疑,要求律政司介入。律政司研究理據後,可向上訴庭提出覆核刑期,要求加刑。
換言之,英國的法庭判決直接受國民監察,任何人都有權問責!
但「全民監督法庭」的前提,必定是保護市民的言論自由,廢除「藐視法庭罪」!
試想想,法庭判決英文為主,並非人人明白,就算受過法律訓練也要查法律書;新聞媒體各有立場,剪裁報道容易誤導公眾,造成偏頗。人有三教九流,每個人直抒胸臆的方式都不一樣,並無高低之分,但每個人都應該享有言論自由!
馬道立大法官多次強調「批評法庭前應先看判詞了解背景」,奈何,為口奔馳的普羅大眾根本難以做到。在「言論自由」與「維護法庭權威」之間,很多普通法國家都已經選擇了維護人權,廢除「藐視法庭罪」,包括普通法鼻祖英國。
事實上,用藐視法庭罪來捍衛司法的莊嚴,並不光彩!
估計連馬道立大法官也承認這一點。2018年5月,他獲邀到「藐視法庭罪」同樣未被廢除的澳洲昆士蘭法院演講,49頁演講稿的主題就是關於藐視法庭。他也不能不引用法律泰斗Lord Denning的名言:
「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罪名來維護我們的尊嚴,而需要更確切的理據,我們亦不會用藐視法庭罪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言論。我們並不畏懼批評,也不因而心懷怨恨。因為言論自由遠勝一切!」「Let me say at once that we will never use this jurisdiction as a means to uphold our own dignity. That must rest on surer foundations. Nor will we use it to suppress those who speak against us. We do not fear criticism, nor do we resent it. For there is something far more important at stake. It is no less than freedom of speech itself.」
最諷刺的是,網上可以找到檢討香港「藐視法庭罪」的報告,竟然遠至唐明治任律政司的1986年,回歸後律政司做了什麼呢?英國早已基於言論自由的人權廢除藐視法庭罪,香港還在等什麼呢?香港是否已經成為普通法國家中落後的「第三世界」?
面對香港在法治改革上落後於其他國家的事實,期望香港司法機構聆聽市民聲音,與律政司合作設立類似英國的「過度輕判檢討計劃」,讓全民監督法官的判決和量刑;同時廢除「藐視法庭罪」,保障市民的言論自由!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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