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呻窮,全城恥笑!收入豐厚的「人上人」竟無隔夜米,情何以堪!一個月不開工,大狀們就交不了租,那數以萬計因為黑暴攬炒而失業大半年的小市民,為什麼還能活得好好的?
正如久慧上一篇文章預料的一樣(請按此重溫),大律師公會一出信向政府「催律師費」,政府絕無二話,大慷納稅人之慨!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一反檢控黎智英數以年計的龜速,極速在七日內,親筆簽署親自回覆,拍心口保證「我的部門將在這方面不遺餘力」,保就業創就業!律政司承諾將於適當或有需要時,把大量積壓案件交由外聘大狀負責檢控工作。付款方面,刑事案件律政司特允許外聘大狀可以逐案索要「臨時律師費」,如相關法務工作已完成。
同樣被大律師公會催款的法援署,署長鄺寶昌如被特首林鄭月娥「照肺」一般,認真匯報工作,巨細無遺,絕無怠慢!他鄭重確認過去數週內,該署收到的所有傳真、信函均在同日迅速處理,署方也設置多條熱線即時解答疑問。乍看之下,市民還以為公務員「在家工作」安排從未發生過。鄺署長更答應「特事特辦」,法援署內部為大狀們作特別安排,不用等法庭審完,只要交來「臨時費用明細」,署方定必及時結清。
律政司及法援署如此「鼎力相助」,慷納稅人之慨,相信大狀們都不好意思再呻窮了。
不過細心分析,一旦以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為首的司法機構,調整暴動案的審理模式,大狀們再次呻窮的日子,或很快來臨!
數千暴亂疑犯仍未受審,社會治安岌岌可危,法庭再因瘟疫而停擺月餘,案件堆積如山,公義無法彰顯!有識之士例如曾任刑事檢控專員長達十二年的江樂士,就多次提出司法機構應下放權力,讓法庭數目最多的裁判法院審理案情較輕的暴動案件。
查看法典,此建議絕對有法律可依:一般來說,裁判法院的最高刑期只有2年,但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2)(b),裁判法院處理暴動罪案件時,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既然有這項具阻嚇性的條文,案件總數佔司法機構最大比例的裁判法院,在「加快審理暴動案件」及「刑罰以儆效尤」方面,應能擔當更積極的角色,為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分憂,為香港市民止暴制亂!
但如此一來,對大律師絕非喜訊!
相比起收費較低的事務律師(solicitor),大律師(barrister)在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出庭應訊方面,仍然享有特權,並無事務律師面對的各種制約。特別在終審庭,大律師有壟斷性的發言權。
若果司法機構放權予裁判法院審理更多暴動案,當事人或只需要延聘律師出庭應訊,省了大律師那一大筆,大律師們勢必二度攬炒成功,再次呻窮的日子還會遠嗎?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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