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個問號,我敢說,是好大部份正常香港人近日的疑問,我們幾乎每天問、重複問、你問我、我問你、問知情人士、問智慧高人……始終找不到答案,不如就在這裏寫出來,希望有心人、知道答案的人看見,然後回覆大家。
問題一:有些團體有些人,三日唔埋兩日就申請遊行示威的「不反對通知書」,每次活動宣佈結束後,總有人不離去,然後開始圍這圍那、叫囂破壞、最後一定是暴力收場,留下一街爛攤子,犯下一大堆罪行,拍拍屁股走了,沒人追究,由社會埋單。
問題是,今天打砸破壞完,他明天來申請你又批,香港是有集會自由,但執法機構也該有審核自由吧?也該有黑名單吧?一個每次借你地方開生日會的人,次次完了都把你的房間剝皮拆骨然後一走了之,你下次還把地方借給他,就叫抵死,就是唔抵可憐。
一張永遠批出的「遊行集會不反對通知書」,老老實實,到底甚麼狀況下才會反對?如果這情況根本不會出現,不如以後索性改名做「永不反對通知書」算了。
問題二:近日多次騷亂中,無論電視新聞還是報館、網台,都拍得反對派多名立法會議員身處暴動現場。我們清楚看到譚文豪區諾軒林卓廷尹兆堅楊岳橋鄺俊宇胡志偉陳志全等等在阻撓警察執行職務,譚文豪區諾軒更多次擋在暴徒前面掩護,阻止警方防暴隊推進。
林卓廷更被拍到與暴民一起,恐嚇及禁錮過路人。還有張超雄冷眼旁觀一班暴民毆打拍攝暴徒照片者,而暴民搶得對方手機後,竟是交給站在旁邊的張超雄檢視手機內容,儼然一個幕後黑大佬。
想請問,既然蒙面暴徒難辨識,大海茫茫不知往哪找,這班立法會議員有名有姓,警方為甚麼不對他們公開犯下的罪行進行拘捕?難道這年代還有「刑不上議員」這回事?法律面前,為甚麼議員都可以獨善其身?一哥請告訴我,你們是基於香港哪一條法律,讓這些犯法議員公然逍遙法外?
原載:頭條日報
http://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398/20190716/780304/專欄-人生馬拉松-正常人的問號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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