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想過,有一天你會在自家後園被警察合法擊斃?而你從沒犯罪,只是蹲下來整理盆栽?
香港人一定覺得不可思議,因為我們的警察揮一下警棍制止暴亂都會被指控濫用暴力。然而,這種事在美國幾乎天天發生,多到傳媒都不願報道。
去年,加州沙加緬度就有一名22歲非裔男子克拉克,在其祖父母家的後院,被兩名警察狂開20槍打死,當時警察以為克拉克拿着手槍,打死後才發現他握的是手機。兩名警察草率的決定奪走了克拉克年輕的生命,經過一年調查,美國檢察院最近宣布,不會對兩名涉事警員提起訴訟,克拉克是「合法被殺」。
如果在香港,殺的又是年輕人,早就翻天了。克拉克母親痛哭說:「警察在我父母的後院處決了我兒子!」但檢察官卻冷靜回應:「我們必須承認,很多時候,警員必須在剎那間作出決定;我們也必須承認,他們是在有壓力、高度及快速轉變的環境下工作。」
整件慘案我不能認同,但檢察官所言正道出執法者的兩難,也是法治給予執法者的保障。
所以,只要不是故意行私刑、報私仇,在警民衝突中,全世界都是以警察的職責為考量因素,唯獨香港,卻是用暴徒的角度去追究因果。
由逃犯條例引發的一連串示威、堵路、衝擊與破壞,香港警方的極度克制已讓很多守法市民咬牙切齒。然而,暴民和反對派議員卻惡人先告狀,瘋狂投訴警察「濫用武力」,還要挾政府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對付維持社會秩序的警察。
有人搗亂,就要處理,屢勸不聽,就要出手。世上沒有不傷人的警棍,不想受傷,就應該控制自己的憤怒,好好守法,而不是去怪責別人,為什麼執法。
《蘋果日報》昨天的頭版標題是「警察瘋了」,對比起那兩個開20槍射死蹲在家中後園的年輕人,只是揮棍驅散暴民的香港警察,瘋在哪裏?
暴亂過後,立法會被暴徒徹底摧毀,警總被暴民嚴重破壞,但被問責被調查被清算的,竟是執法者。
獨立調查是應該的,不過對象不是警隊,而是暴亂製造者。誰是主謀?誰是幫兇?資金何來?物資出處?物流誰掌?文宣誰做?……就像調查一宗有組織罪案,而最適合的調查員,當然是警隊O記,經驗豐富的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了。
原載︰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9/0710/317019.html
原圖︰文匯報、無綫新聞截圖
http://paper.wenweipo.com/2019/07/02/HK1907020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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