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撐普選、撐「一地兩檢」的全國人大港區基本法委員陳弘毅一反常態,撰文反《逃犯條例》修訂,呼籲政府「跪低」妥協,有外媒吹捧為「上萬言書」。此舉之戲劇性,連湯家驊都怪道:「唉!怎麼連陳弘毅也抵受不了『民意』壓力了?他應該清楚了解『港人港審』並非真正答案。」
法律貴乎無私持平,就陳弘毅文中的明顯問題,應予以駁斥!
似乎連資深法律學者陳弘毅都墮入「與香港已有引渡協議的國家都是法治之邦」這一謬論,他文中直指,如對某些國家的司法系統有信心,早就訂立引渡協議了,似有意暗諷與香港未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包括祖國。他又指「香港的法庭難以判定中國的法律及司法體系是否符合審批引渡所需的人權標準」。
為此久慧特地找來全球最具權威的「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的法治指數2018及2019排名,就引渡主要涉及的「刑事罪行公義」(Criminal Justice) 排名,將與香港有引渡協議的菲律賓、印度、印尼、斯里蘭卡,以及未有協議的中國,做個深度比較。
相信沒有港人願意被引渡到菲律賓、印度、印尼、斯里蘭卡,民主黨更常常將「港人深陷菲律賓冤獄」作為政績賣點,卻在審議《逃犯條例》時隻字不提菲律賓司法排名全球包尾,只會抹黑排名超前近一倍的中國。
作為港大權威法律教授的陳弘毅既然撰文數萬字,為何不澄清這一點?
另一方面,我們會問,香港現有引渡協議的簽署國又是否如泛民所標榜那麼「優質」,囊括世界法治最健全的國家呢?事實上,在「世界正義工程」法治指數2019報告裡,全球綜合排名高踞第二位的挪威,根本沒有與香港簽訂逃犯引渡安排。其他高排名但未與香港簽訂逃犯移交安排的還包括:第七位的奧地利及第十位的愛沙尼亞。
由此可見,香港簽引渡國根本與該國司法實況、法治水平等因素無關,主要是雙方是否能夠就具體安排進行磋商,並達成協議。
陳弘毅文中指:香港法庭將會很為難,因為難以判定中國的司法水平是否符合移交逃犯所要具備的人權標準,特別是中國並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但基本法39條早已訂明該公約適用於香港。
如果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衡量人權的一把尺,我們的祖國早在20多年前,1998年10月5日就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一再承諾會實施公約。
反觀與香港早有引渡協議的新加坡及馬來西亞,根本沒有簽署此公約,香港法庭還不是照樣移交逃犯,從來沒聽過香港法庭很為難啊!1993年仍未回歸,陳弘毅就已經任香港大學法律系主任,執掌港大法律系近十年至到2002年,他沒可能不知道這個細節。為何他這次撰文要以偏概全,針對中國?
「世界正義工程」法治指數報告指在法治表現方面,雖然香港排名靠前,但報告直指,中國的法治情況正處於「進步」狀態(Improving),而香港只長期處於「穩定」狀態(Stable)。
2019年報告顯示,在「秩序與安全」(Order and Security)一項,中國全球排30,證明中國在保障人身安全,主要指的是確保人民人身及財物安全方面表現出色,法庭判決能夠有效控制罪案,解決人民的糾紛,有效防止人民將個人不滿訴諸暴力。
陳弘毅身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絕不可能對中國法治缺乏認識,但其評論引渡修例的文章所展現出來的以偏概全,視角狭隘,令人非常惋惜。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politics/2015-01/2875698.html
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7/1205/3521411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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