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天上班當記者,上司就教我採訪守則。
因為我是半途出家,沒唸過新聞系,沒學過採訪技巧,更沒到過報館實習,於是上司千叮萬囑送上錦囊,先教我什麼界線是不可逾越的。我好記得,第一條守則,就是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一律不能採訪。任何案件,一旦落案檢控,直至法庭判決出來前,只能描述案件狀態,不能作任何主觀報道,如專訪、評論,否則屬於藐視法庭。因為只要牽涉案件當事人或證人的訪問,必定會產生情感效果,影響法庭判決。
2013年,《蘋果日報》及已停刊的《爽報》在一宗大角咀兒子弒雙親碎屍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派記者訪問嫌疑犯並刊登他的犯案過程,結果兩報的總編輯及採訪的記者均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共罰款55萬。
當時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這樣說:當傳媒「去得太盡」時,便會把報紙「淪為審訊之地」,危害司法公義,後果可以十分嚴重及持久。
有守則、有例證、有法律理據,我以為,這是新聞工作者共同認識的紅線,然而……
一切社會價值、行業守則,都在「佔中」那句「違法達義」之後,一一砸碎,這條新聞紅線也不例外。
於是,「佔中」案未判,我們竟看到媒體鋪天蓋地的訪問,有問陳健民打算帶什麼進監牢?有把朱耀明捧成十字架下的神……作為官媒的香港電台,更成了「佔中」喉舌,早上請兩個罪犯去講感受,黃昏又請兩個被告去哭訴,電視部為罪犯拍特輯,鏡頭都是浪漫的,對白都是濫情的。
我驚訝,一宗未判的案,為什麼可以如此公開歌頌罪犯?為什麼被告可以不避諱說自己無罪?不是說藐視法庭嗎?說好的新聞守則呢?為什麼全香港媒體可以視法律如無物?在法庭裁決出來之前,把罪犯捧成英雄,而律政司卻半聲不哼?
這完全顛覆我對新聞的認知,違法達義,原來是跨界別的。
另一種顛覆,是新聞用字。最近一輯港台時事節目《鏗鏘集》,專訪了銅鑼灣書店的林榮基,幾份黃媒也報道了他的動向。這個曾在內地犯法的罪犯,說是害怕逃犯條例修訂,決定離開香港,流亡台灣。
我沒讀過新聞系,但我是修中國文學的,中文字,算是有點研究。流亡,應該是沒身份、沒證件、或者被通緝回不了家,只見記者跟着林榮基去機場,拿着香港身份證、特區護照成功過關,再飛到台北,順利入境,然後他說,不回香港了,要流亡台灣。
入境處沒有註銷你證件,林生你其實隨時可回港,你不願回來,那是你自己的選擇,不要亂套「流亡」二字,媒體也別人講你就信,流亡是這樣的?亡命天涯還可以飲奶茶行沙灘接受記者訪問?拜託,別用「流亡」把自己的醜行美化,林先生,你不是逃亡,你是逃避。
原載: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9/0501/28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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